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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能已被广泛应用于核电站等民用领域,在带来巨大便利的同时,也存在高度的风险性。2011年3月11日,发生在日本的9级地震及引发的海啸所导致的福岛核电站核泄漏事故令人震惊的同时,更是引起了人们对核电安全的思考和核损害赔偿问题的重新审视。那么,究竟什么是核损害,在发生了核事故损害时如何及时、充分地赔偿受害人?这些问题都有待于法律给予切实解决。然而,我国核责任立法却相对滞后,相关法律法规存在缺失,理论上的研究也相对薄弱,并没有形成处理核损害赔偿的有效机制。本文围绕我国核损害赔偿机制构建的必要性、紧迫性,对核损害的概念和特点以及核损害赔偿法律关系等进行了初步探讨,旨在从理论上廓清核损害赔偿法律制度的基本问题,从而进一步提出发生核损害应该“怎么赔”的问题处理机制,以期防患于未然,为我国核电产业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法律环境。文章共分四部分试图对核损害赔偿机制的相关问题作较为系统的探讨。第一部分首先界定了核损害及其相关重要概念,如核设施、核事故等。然后对核损害的特点进行了论述说明,进而对核损害赔偿所涉及的基础法律关系进行了具体分析阐述。作为核损害赔偿问题研究以及进一步提出核损害赔偿机制的理论支撑,厘清有关核损害的这些基本内容是十分必要的。接下来的第二、三、四部分共同组成了本文所提出的核损害赔偿机制,以下分述之:第二部分,着重介绍了核设施经营者的民事责任,这是核损害赔偿机制的第一步,也是全文的重点。核设施经营者的民事责任是基于三大核心原则所构成,即无过错责任原则、赔偿责任集中原则和责任限制原则,并涉及免责事由,诉讼时效等相关问题。第三部分作为第二部分核设施经营者民事责任得以实现的保证,即核责任保险及其他财务保证赔偿机制。首先对核责任保险和财务保证的含义与功能进行必要阐述,然后介绍了包括国际公约在内的国外核责任立法的相关有益经验,指出我国规定的不足并提出一些完善之建议。而且对我国目前保险业的发展状况和努力方向进行了简要的介绍和说明。第四部分是国家要承担的补充赔偿责任。国家作为核设施营运的许可、审批主体,其所扮演的应该是这样一种角色:它不仅要积极正确地引导核能开发利用,而且还要兼顾因发生核事故造成核损害的受害者与核设施经营者两者的利益,从而更好地为核损害赔偿保驾护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