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纯粹经济损失是非由人身或财产引起的经济上的损失。随着现代社会经济生活的不断发展,人们之间的经济联系日益加强,使得在日常生活中发生纯粹经济损失的可能性大大增加。这一20世纪60年代以来出现的新损害形态目前已成为欧洲法学界讨论最多的问题之一。虽然这个外来的法学概念在我国尚属陌生,甚至名称尚有“纯粹经济损失”、“纯经济上损失”、“纯经济损失”等多种译法,仍未统一,但这一最初看来有些干涩和技术化的主题,因为其频繁发生、波及甚广等多种特点与越来越多的人发生了日渐密切的关系。如果置之不理,则显失社会公平,如果放开对纯粹经济损失进行赔偿的渠道,很可能会造成诉讼泛滥、社会成本浪费、阻碍经济活动顺利运转等后果。对于纯粹经济损失的类型相当丰富的现实性而言,尚无统一的处理标准,各国法律对纯粹经济损失的态度和处理模式都有所差别,分析这些异同时,有必要分别探讨各种模式背后的政策因素和法律背景。可以说,纯经济损失已成为侵权法的一个重要的新领域,并被认为是侵权法体系中的一大难题。本文主要通过对纯粹经济损失的基本概念和特征的科学把握,通过对世界各国的具体处理办法的对比,以及针对我国相关问题的解决进行现状对照分析,从而提出合理性建议。全文主要分为三大部分:第一部分主要探讨纯粹经济损失的定义问题,该部分主要包括:定义及其在损害分类中的地位。第二部分主要阐释各国有关纯粹经济损失的法律模式,该部分主要通过对探讨英美德法等国纯粹经济损失问题的理论发展情况及其司法实践中的具体做法,并对各国的态度、做法进行比较分析。第三部分主要探讨纯粹经济损失在我国现行法律制度中的确立问题,该部分主要包括:1.检讨现行法律制度关于纯粹经济损失问题的法律规定现状;2.提出在我国未来民法典中确立纯粹经济损失理论的建议和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