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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在涉外物权法律问题中适用得最为广泛、且起着主导作用的冲突法规则是涉外物权关系适用物之所在地法。自20世纪以来,“物之所在地法”的确已成为各国解决包括动产和不动产在内的物权问题的基本冲突法规则。然而,随着经济社会的进步,物权的法律适用问题愈趋复杂、多变,盲目地严格适用传统的冲突法规则,使得判决结果有失公允的情况在司法实践中层出不穷。因此,为了限制机械地适用物之所在地法带来的不公正结果,国外许多学者对物权问题严格适用物之所在地法的原则提出了质疑和批评。本文试图在整理各方面资料的基础上,从宏观上系统地把握物权冲突法的发展脉络,结合经济、社会环境的变化,剖析僵硬的物之所在地法规则的缺陷,揭示物权冲突法的新发展及其对中国的启示,以对当代物权法律适用的复杂情况和未来趋势有一个明确的认识。第一章以物权的传统分类方法——动产物权和不动产物权的划分作为本文的切入口,采用历史研究的方法,分析了动产和不动产划分对物权法律适用的影响,以及物之所在地法原则的理论依据和适用范围。最初区分动产与不动产是出于确定物权法律适用的目的,而物之所在地法原则是物权法律适用领域的黄金法则;相应地,不动产适用物之所在地法较早地得到了冲突法领域的普遍承认,动产的法律适用则经历了由“动产随人”到同样适用物之所在地法的发展过程。然而,随着现代社会动产与不动产在价值上趋于同一,其分类的效果得以减弱,甚至遭到了学者的反对。因此,笔者对仍然以动产和不动产的区分作为涉外物权法律适用的首要的、普遍的依据提出了质疑。第二章在分析了当代物权法律适用复杂性的基础上,对物之所在地法原则的缺陷进行了反思。文章采用比较分析的研究方法,通过对比物之所在地法原则与其他法律选择方法在司法实践中所发挥的作用,可以看出,物之所在地法原则的确具有确定性和统一性的优点,但这些优点并不足以支持其成为涉外物权法律适用的绝对原则。物之所在地法原则的缺陷甚至阻碍了当代物权冲突法的发展。第三章介绍了各国立法和司法领域物之所在地法原则松动的表现以及由此导致的物权冲突法的新发展。集中体现为立法和司法领域出现了愈来愈多的物之所在地法原则的例外规定和做法,最密切联系原则、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等弹性法律选择方法在涉外物权法律适用领域逐步扩张;并分析了当代涉外物权法律适用分割化趋势的成因和表现。第四章针对我国物权冲突法的立法现状进行了反思。《物权法》的颁布使得我国物权制度更加完善,伴随着《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出台,我国涉外物权领域的立法进入了新的发展阶段,司法实践中法律选择的意识有望得以提升,但我国关于涉外物权法律适用的立法仍以统一制为主,依然有众多的司法实践难题有待解决。为此,笔者针对物权冲突法的新发展和我国的立法缺陷,提出了几点完善建议。本文旨在厘清物之所在地法原则在当代涉外物权法律适用中的地位和作用,以及物之所在地法原则与其他弹性法律原则之间的关系,反对仍然以动产和不动产的区分作为涉外物权法律适用的首要的、普遍的依据,涉外物权与其他冲突法领域一样需要保持灵活性,唯有此,才能既充分发挥这一古老原则的作用,又不致带来涉外物权法律适用结果上的不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