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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医学科学技术的飞速发展和公民权利意识的不断提高,医患关系呈现出日趋紧张的趋势。医疗纠纷案件逐年增多,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医方不注重与患者的沟通,侵犯了患者的知情同意权。知情同意权是患者的基本权利之一,是患者自主决定权在医疗领域的体现。因此,强调对患者知情同意权的尊重有利于构建和谐的医患关系。西方发达国家已经建立了较为完善的知情同意权制度。我国的相关法律虽然规定了知情权同意权,但仍存在诸多不足。本文试图对患者知情同意权中涉及的法律问题进行初步探讨,以期对我国知情同意权制度的建立有所助益。除引言和结语外,全文共分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患者知情同意权的基础理论。知情同意权,是指患者在取得医方提供其医疗决定所必需的足够信息的基础上作出医疗同意的权利。知情同意权是在医患关系的变迁与人权运动影响的背景下产生的,在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律中均有所发展。我国的法律虽然也明确承认患者知情同意权,但仍然存在着规定过于原则和笼统,救济措施不完善等不足。第二部分,制度构造之一:知情同意中的告知义务。由于医方告知义务是构建知情同意制度的重要基础,故在本部分单独介绍医方的告知义务。本部分共有五节。第一节是医方告知义务的类型。医方告知义务有劝告转诊的告知、为取得患者有效同意的告知、疗养指导的告知三种类型。笔者认为,为取得患者有效同意的告知义务才是本文的研究对象。第二节探讨了医方告知义务的法律性质。笔者认为它是一项法定的合同义务,并且是合同义务中的从给付义务。第三节是医方告知义务的标准。笔者主要介绍了四种告知标准,并指出我国应采取二重标准。第四节探讨了医方告知义务的内容。在介绍了一般性的告知内容后,笔者还就手术、麻醉、输血、注射、用药、临床实验性医疗等具体医疗行为的告知内容作了详细介绍。第五节是医方告知义务的方式。为了让患者真正理解告知的内容,作出有效的同意,医方应当采取适当的告知方式并注意告知的语言和技巧。第三部分,制度构造之二:同意权的法律构成。本部分主要分四节。第一节介绍知情同意权的行使主体。当患者具有同意能力时,由患者本人行使知情同意权,当不具备同意能力时,由他人代为行使知情同意权。第二节是同意的意思表示。患者同意接受医疗行为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将直接影响患者同意效力。第三节是同意的内容。同意的内容是患者是否接受医疗行为以及接受的范围有多大。笔者认为,医方必须在患者同意的范围下实施医疗行为,除非有紧急情况不得随意扩大同意的范围。第四节是知情同意权的表现形式。主要有明示(书面、口头)与默示两种方式。除了法律明确规定知情同意权应采取的表现形式外,采用其他方式一般均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第四部分,侵害患者知情同意权的救济。医方侵犯患者知情同意权给患者造成损害,会发生违约与侵权的竞合。至于患者应当以何种诉由提起诉讼,笔者认为,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各有其特点,应当将选择权赋予患者。最后,文章分别从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角度,分析医方侵犯患者知情同意权的责任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