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随着社会文明进程的推进,人权意识渐渐深入人心,人的内在价值和人格尊严越来越受到社会的尊重。在人权内涵中,以人的生命、自由、财产最为根本,它是“人作为人的权利”、是“使人成为有尊严的人的权利”的基础。刑罚权的运用,总是与公民人身自由的被限制、生命、财产的被剥夺、人格的折损等严重后果密切相连,因此现代法治国家都重视限制国家权力,以保障人权。大陆法系的“一事不再理”(non bis in idem)原则与英美法系中的“不受双重危险原则”(protection against doublejeopardy)都彰显了当代世界刑事法律对人权的高度尊重与维护。而在我国的刑事诉讼法中,却对此尚无明确规定,相反,“再理”的启动倒有相当的任意性,从而导致控辩双方力量强弱判然,地位高下分明。因此在刑事实体法中来明确“一罪不二罚”理念就显得更为必要。 文章共分为四部分。 第一部分为一罪不二罚的思想渊源和价值蕴义。一罪不二罚思想起源于古罗马法的“讼证”,公元后2世纪,法学家又在此基础上发展出“一罪不二罚”思想,要求当事人对已经正式判决的案件不得申请再审。他们把判决视为真理,不允许被推翻,其价值追求在于维护法院判决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后世大陆法系的一罪不二罚原则和英美法系的双重危险原则都是由此发展而来,但价值追求却已放在了人权保护这一理念之上。一罪不二罚原则反映了一罪一罚的古朴正义观念,也体现了保障被告人合法权益的思想。 第二部分讲述定罪中的一罪不二罚问题。第一节“罪的界定——刑罚的边界”主要从刑罚与民事赔偿和行政处罚的界限及冲突解决的角度来论述刑罚的边界。在法律发展史上,侵权行为和犯罪行为具有密切联系。法国学者丹克(Tunc)指出:大多数国家的法律都经历了一个从侵权责任和刑事责任合一到逐渐分离的过程。文章从侵权和犯罪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及侵权赔偿与刑罚的不同目的、作用进行分析,指出两者的本质区别。同时指出了我国刑事优先民事的诉讼方式在保护被害人权益方面的不足之处,并提供了法国在此方面规定的可借鉴之处。刑罚与行政处罚同为我国的制裁性法律,虽然有着孪生姐妹般的相似,但由于刑事不法与行政不法在社会危害性程度上的差别,行政处罚在严厉性和谴责性上是无法与刑罚相匹敌的。两者的附条件并科一般不导致对一个不法行为的双重处罚,反而可以互相弥补对方在打击犯罪上的不足之处,有利于彻底消除犯罪的不良后果。在两者的冲突上,最大的问题在于劳动教养。文章通过对劳动教养相关法条和社会现状的分析,指出劳动教养制度已落后于时代,应当予以废除。第二节讲述“一罪的界定——罪数问题”。文章从构成要件标准说分析想象竞合犯的罪数形态,指出其实际状态应该为罪数不典型,在归类上归于“处断的一罪”更为合理;并从主客观相统一的角度论述了牵连关系的界定。 文章第三部分为量刑中的一罪不二罚问题,探讨累犯从重处罚与一罪不二罚原则的冲突之处及解决之道。在量刑的根据理论上一直有着报应主义、功利主义和责任主义之争,报应主义认为惩罚的程度应与犯罪本身的程度相适应,尤其应与客观的犯罪后果相适应;功利主义则认为刑罚的分量应与预防犯罪的实际需要相适应。这两种观点长期对立,互有缺陷——报应主义从未提供真正的量刑标准,而功利主义则可能刑及无辜或刑超于罪。德日刑法学者就此提出了责任主义理论,认为刑罚既不应与客观的犯罪后果相适应,也不应与犯罪人的社会危险性相适应,而应与行为人的应受谴责性相适应。20世纪70年代以来兴起的一体化刑罚论也主张:刑罚的正当性既在于公正性,也在于功利性,刑罚既应该以报应为正当根据,又应以预防犯罪为正当目的。基于此,笔者认为,在累犯制度的设计上,与其在量刑时左右为难,不如在量刑时立足报应(罪外情节只有是减轻惩罚时才影响量刑),而在行刑时考虑功利。并提出了取消累犯不得假释、给予累犯特殊的行刑处遇、改善累犯出狱后的处境等立法建言。 第四部分为管辖中的一罪不二罚问题。当前刑事管辖权的竟合分为水平的国内刑事管辖权竞合、水平的国际刑事管辖权竟合、垂直的国际刑事管辖权竟合三种,其中第一种因各国囿于狭隘的主权观念而最难排解。但另一方面,以主权冲突为实质的刑事管辖权冲突的解决又必将受制于以人权保障为宗旨的一罪不二罚原则,因为按照国际实践和国际刑法的规定,被请求国可以以一罪不二罚原则为由拒绝进行国际刑事司法合作。我国的引渡法及与他国的引渡条约都做了此方面的规定,但在我国刑法第10条,却规定了对外国刑事判决的消极承认原则,显然违背了国际法和国际引渡实践,背离了保障人权的主题。因此笔者建议应适时地对我国刑法第10条进行修改,以促进我国的刑事司法朝着更加民主、文明的方向发展。文章最后还探讨了我国各法域刑事管辖的冲突,并提出了相应的解决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