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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全球范围来看,托管机制是伴随着证券投资基金的产生规范而出现和发展的。证券投资在产生初期,管理和运作都非常不规范,由于缺少必要的约束和监控,基金管理业出现了各种徇私舞弊的行为,在这种背景下,我国在2013年颁布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正式的托管机制就应运而生。证券投资基金治理体系中,托管制度是独立的。在权力分开的治理结构下,委托人、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分别享有获利权、管理权和监督权。三权分立的制度安排,作用在利用资产托管人的的监督权形成对资产管理人不合理利用投资权的限制。但由于公众对托管银行的服务领域了解不深,我国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问题,相继在2007年之后相继爆发出来的“老鼠仓”事件,给2007年的经济发展造成重大影响。公众开始关注资产管理人专业性和公平性的同一时刻,也对资产托管人能否对证券投资基金进行真实完整的信息披露产生了较大的怀疑。但目前的文献和研究对托管制度中信息披露的认识不够,证券投资基金具体如果运作对公众来说依旧陌生,所以,需要通过托管从业人员和监管机构两个角度,来观察托管业务的信息披露服务在证券投资基金风险管理体系中是否能够起到适当的效果。考察托管人信息披露的监督职责,包括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等情况,是否能够提供足够的有效信息来给予委托人和社会公众。作为国内规模最大的托管机构,GS银行结合自身金融市场业务中的优势向着全能型托管银行的方向努力,并建立了自主的托管业务系统和各种大型平台以应对新兴的托管业务服务。但在发展中,GS银行作为行业龙头也面临着市场对各类资产托管业务信息披露的质疑。然而,对于信息及时和有效性,GS银行相比于其他证券投资基金参与方,拥有先天优势,他获取的信息时效性和资产管理人基本一致。因此,GS银行在法规和契约的约定范围内行使监督权,对资产管理人的投资交易形成直接的滤网效应.本文通过对GS银行信息披露体系问题和核心产品的分析,我们认为GS银行作为托管银行,在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体系中还是有待改善的方面。譬如引入和加强ISAE3402(SAS70)服务标准审计、优化托管信息披露服务平台等措施。可包括GS银行在内的托管机构在其他方面依旧依赖于委托人和资产管理人,因此,我们进一步提出监管机构和托管行的联动、全面信息披露风险的建设、加强GS银行资产托管业务的内部审计等,依次来加强托管银行的信息披露风险控制,提升相应的服务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