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新《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以及紧随其后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二百二十三条的相继出台,符合我国司法改革的方向,使得应诉管辖制度终于在我国得以确立并得以进一步的解读。本次司法解释对应诉管辖制度的涵义进行清晰界定,有效的解决了本制度与移送管辖制度的冲突。然而应诉管辖作为一个“年轻”的制度,其立法及相关解释仍存在缺陷,例如,应诉管辖制度适用范围、法院释明义务仍需确定,虽然我国本次司法改革确立了立案登记制度但该制度并不能从根本解决应诉管辖制度与起诉受理条件的冲突。因此应诉管辖制度在司法实践过程中仍不能充分发挥其效用,其立法价值的实现受阻。我国对应诉管辖制度的研究在理论上仍需要进行更有深度的探究,吸收学界的研究成果。在充分借鉴域外应诉管辖制度立法及实践经验的同时,结合我国国情,对我国应诉管辖制度进行完善。本选题通过对应诉管辖制度的全面剖析,寻找其存在问题,并就存在问题提出完善意见,以期为构建符合我国国情的应诉管辖制度尽绵薄之力。本文紧紧围绕着应诉管辖制度的理论研究、存在问题及完善这一主题进行论述,首先对应诉管辖制度的概念、写作背景、写作要点进行了概括论述。其次对应诉管辖的基本理论做出了详尽、全面的论述。通过对应诉管辖概念、特征、性质、理论基础进行分析,阐明应诉管辖制度存在的必要性以及需要进一步完善的迫切性。为下文对该制度进一步研究奠定了理论基础。再次对大陆法系国家应诉管辖制度进行考察分析,以部分大陆法系国家及地区作为应诉管辖制度分析对象,通过对以上国家、地区的立法规定以及司法实践进行剖析,明确我国应诉管辖制度存在的问题以及向国外借鉴的必要性。其后对应诉管辖在我国的适用现状及存在问题进行诠释其中包括对《民诉法司法解释》中应诉管辖制度的规定进行进一步解读。还包括明确指出应诉管辖制度适用范围不明、法院告知义务要件缺失、应诉管辖制度与起诉受理制度衔接存在问题、应诉管辖制度体系结构存在问题以及相关纠正适用应诉管辖错误的法规缺乏。最后就上述问题对我国应诉管辖制度完善提出了几点建议。建议立法上调整应诉管辖体系结构,明确应诉管辖适用范围,增加法院告知义务,同时修改起诉受理条件,以及后续增加纠正应诉管辖错误的法规。以此完成对应诉管辖制度的总体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