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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入新的世纪,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将进一步深化,而处于改革中心的中国政府,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运行中扮演着极为重要的角色。一方面,中国作为最大的发展中国家,要培育市场体制、推动经济的迅速发展,不能依靠市场自身的自然演变,而是需要政府来引导市场体制的建设,因此,我国政府在市场经济的培育和发展过程中有着不可或缺的作用,有着自我扩张的内在动力和外在需求。而另一方面,我国的经济体制改革是由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变,是对政府由原来的全能角色的限制和约束为中心的,要求把政府的经济行为规范在一定的范围内。经济法是确认和规范政府干预经济行为的法律,其独特的价值取向和调整方法使经济法在借助政府经济权力,赋予政府对国民经济运行进行干预的同时,又要把政府对经济干预调节的行为进行规范化与制度化,因此正确认识经济法的这一核心问题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经济法作为独立的部门法是市场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才产生的,是一个新兴的法律部门,在中国的发展也仅有二十余年的时间,而实践中出现的许多问题很大程度是源于理论认识的不足。因此,本文拟就围绕经济法的核心关系——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对经济法的本质属性做理论上的探讨有着充分的必要性。但对政府干预经济行为及其规范的理性认识,不应仅局限于对现行法律规范或单纯的法律分析,还应运用历史的方法和经济学的方法,吸收其他学科的成就来看法律问题。因此,本文从经济法产生的历史过程、经济根源以及在各国的实践比较,得出经济法是具有市场管理和宏观经济管理的双重性,两者即有矛盾冲突的一面,又有和谐统一的一面。理论和实践都证明经济法是这两者的对立统一体,缺一不可,在不同时期不同国家这两者在经济法中的地位会有所差异,中国的经济法亦是如此。因此,中国的经济法在新的世纪中,面临入世机遇和挑战同在的局面,应立足本国的国情,对经济法这两个特性都予以充分的重视,而并非如一些学者所主张是以竞争法为核心或以宏观调控法为核心。只有将这两种不同性质的法律合理地有机结合在经济法中,才能使规范政府干预经济的行为的法律建立在市场客观规律上,使政府在促进市场体系的培育,确保市场经济中生产、交易、分配等秩序的稳定、解决效率和公平的矛盾等方面发挥独特而积极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