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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人口老龄化情况加重,失能、半失能老人人口数量庞大,成为全世界失能老人人口最多的国家之一。截止到2016年统计,我国失能、半失能老人大约有4063万人。失能老人需要照护,长期以来,失能老人照护的经费来源主要是养老金,家庭承担着照护失能老人的主要责任。面对失能老人照护的时间持久性、费用畸高性、专业性,家庭难以为继。而原有独生子女政策使得家庭人口结构发生重大变革,家庭养老功能日趋衰退。面对着日益普遍化、社会化的失能老人照护问题,探讨如何建立失能老人长期照护服务法律保险制度成为当下养老制度的重中之重。本论文主要从以下四个方面予以研究:第一个方面:失能老人长期照护保险法律制度概述。此部分主要介绍了本文所涉及的相关概念、失能老人长期照护保险法律制度的主要特点、失能老人长期照护保险与其他社会保险制度的关系、建立失能老人长期照护保险法律制度的法律依据以及建立失能老人长期照护保险法律制度的必要性。第二个方面:我国失能老人长期照护保险法律制度的现状。此部分主要介绍了我国失能老人长期照护保险制度主要试点城市的现状及目前存在的社会保险制度、社会制度方面存在的问题,通过研究发现,我国现行的社会救助制度和福利制度并不能满足失能老人的个性化需求,一方面是因为我国长期护理保险发展的较晚,并没有形成科学完善的体系,失能老人在此制度下不能够保证其全方位的保障;另一方面,社会救助和福利制度的本质是向社会上的弱势群体提供能够满足其最低生活标准的要素,总的来说,它是一种补救式的社会保障制度。该制度并不能对失能老人的长期照护保险需求提供强制性的法律保障。第三个方面:主要国家(地区)失能老人长期照护保险法律制度考察与启示。此部分对德国、日本、美国、瑞士、我国台湾地区五个国家(地区)的失能老人长期照护保险法律制度进行了研究。研究认为,尽管由于不同的法律制度,失能老人的社会保险制度因国家而异,但无论是在台湾、德国、日本、瑞士,还是在以福利制度为主要保障的美国,在政府、企业、个人责任分担模式和市场运作模式上都存在差异。在德国和日本,社会保险机制是主要的,在美国,商业保险机制是主要的。但是,总的来说,这些国家的相似之处在于利用法律手段建立了一个有个人、家庭、社会和政府责任的社会保险制度,为失能老年人提供了晚年的最后一道防线。第四个方面:我国失能老人长期照护保险法律制度的构想。此部分从我国长期照护保险的适用范围、评估机制、筹资机制、给付方式、监督机制五个方面对我国失能老人长期照护保险法律制度进行了构想。研究认为,我国应在借鉴其他发达国家(地区)有效措施的同时,建立适应我国基本国情的法制化长期照护保险制度。以此解决,我国失能老人长期照护保险的资金来源,评估机制,筹资机制,监督机制,公示制度等几个方面所面临的问题。通过对政府行政资源、社会公共资源、家庭自有资源的整合,完善老年人长期照护法律制度,为失能老年人的日常生活照护、专业的医疗照护及心理照护等提供系统化的照护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