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错误出生”损害赔偿研究

来源 :上海外国语大学 | 被引量 : 1次 | 上传用户:kyonizuk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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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错误出生损害赔偿属于违约责任、侵权责任,或者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理论界一直尚无定论。因此,本文将分别从损害赔偿请求权基础、请求权主体、损害赔偿范围等角度,对不同救济路径下错误出生损害赔偿进行讨论。第一章:错误出生损害赔偿案件中主要存在的问题以及分析。通过案例研究,笔者发现错误出生损害案件在我国主要有“医疗服务合同违约”和“医疗侵权损害”两种诉由。此两者在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包括赔偿依据的请求权基础混乱、违约之诉中父亲的以及侵权之诉中缺陷儿原告主体资格、赔偿范围相互矛盾等。第二章:医疗服务合同为无名合同,因此医疗服务合同违约赔偿的请求权基础为《合同法》第107条,损害赔偿范围确定的辅助性法律规范为《合同法》第113条第1款,即包括违约所造成的损失以及合同履行可获得的利益。在错误出生案中,可赔偿的损害包括孕期检查费用、缺陷儿的治疗费及相关误工费、与抚养正常的儿童相比额外支出的抚养教育费用。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理,以违约提起的损害赔偿请求权主体只能是母亲(孕妇),父亲并非合同相对方。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及原理,亦不能通过附条件保护第三人的合同理论为缺陷儿的父亲提供保护。第三章:侵权损害赔偿的请求权基础为《侵权责任法》第54条,而第54条的适用需要综合考虑权利损害事实、作为义务的违反、因果关系、过错等构成要件。错误出生中作为权利保护客体的优生优育选择权及知情权是否可纳入《侵权责任法》第2条民事权益的范围尚存在疑义,但不妨将此视为一种机会丧失。与违约损害赔偿不同,侵权损害赔偿还包括精神损害赔偿。在侵权损害赔偿的救济路径之下,请求权的主体可以包括母亲与父亲双方。缺陷儿的疾病为先天体质所致,与医院的诊疗过失并无直接因果关系,因此缺陷儿不具有提起侵权损害赔偿的原告主体资格。第四章:错误出生损害赔偿违约之诉和侵权之诉的可赔偿性损害差别仅在于精神损害。两者共同的损害赔偿范围主要有:缺陷儿的治疗费及父母的误工费主要包括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误工费和丧葬费;孕妇孕期检查相关费用;额外支出的抚养费用,主要包括后续治疗费用、残疾器具费、依赖性护理费等;以及鉴定费。两者相比主要的差别在于精神损害抚慰金是否能得到赔偿,以及对缺陷儿父亲的权利保护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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