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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务教育权是宪法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是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是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公民接受义务教育既是一项基本权利,也是一项基本义务。义务教育的普及对公民个人和国家的发展具有重要的基础性作用。 在举国体制的引导下我国竞技体育水平取得了令世人瞩目的骄人成绩,同样由于举国体制对运动员个人基础文化素质的忽视,运动员失去或不能保质保量接受义务教育,错过智能开发最重要的阶段,对退役后的生存发展与平等竞争造成了巨大的阻碍,对体育事业的可持续发展造成影响。这与体育的本质与价值是背道而驰的。因此,运动专业训练是否能剥夺或冲击义务教育权及两者之间的法律关系成为本文的研究重点。 本文从法学角度入手,运用文献资料、规范分析、专家访谈法、逻辑分析等研究方法,在义务教育权的法学理论基础之上,通过分析我国运动员的义务教育权的概况和主要问题,研究运动员义务教育与专业训练之间的联系与矛盾,得出专业训练不能冲击甚至剥夺运动员义务教育权的结论,并对运动员义务教育权的现实困境进行分析,对摆正运动员的义务教育权的基础性地位,促进体育本质的回归,完善现有法律政策和训练体制提出建议与对策。 本文研究内容具体包括以下六个部分: 第一部分,前言包括选题依据,文献综述,研究内容及重点难点,研究思路与研究方法。 第二部分,义务教育权理论概述。通过分析义务教育基本涵义、义务教育权与受教育权的关系,从而具体探讨义务教育权的含义、基本特征、相关主体、内容、性质、法律保障。 第三部分,我国运动员义务教育权概况及主要问题剖析。具体包括我国运动员义务教育制度的发展进程、义务教育的机构情况与运动员的学习情况,并对存在的主要问题进行剖析。 第四部分,运动员义务教育权与专业训练关系的探讨。包括两者之间的联系与冲突、专业训练不能冲击甚至剥夺运动员的义务教育权的讨论。 第五部分,我国运动员义务教育权的现实困境评说,包括运动员早期训练忽视义务教育现象的探析、关于运动员义务教育的例外规定的问题、运动员早期训练职业化的权利能力问题三个现实困境。 第六部分,加强我国运动员义务教育权保障的对策建议。回归体育本质,倡导以人为本的竞技体育发展观;重视运动员文化教育,构建科学的体育人才培养理念;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体现义务教育权的基础地位;建立健全配套制度,严格保障义务教育实施;规范运动员义务教育,将其统一纳入教育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