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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下简称《公约》)下的国际气候谈判自1990年启动到2009年哥本哈根气候大会,即《公约》缔约方第十五次会议结束,已经历了20年,可划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公约文本谈判(1990年至1994年)。在这一阶段,国际气候合作所取得的成果是制定了《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并使之生效。第二阶段,《京都议定书》谈判(1995年至2006年)。为了使《公约》目标的落实具有可执行性,1995年,《公约》缔约方第一次会议通过了“柏林授权”,授权一项落实《公约》目标的具有时间表和量化减排目标的协议的谈判,并于1997年达成了《京都议定书》。《京都议定书》明确了国际气候谈判所要管制的6种温室气体,规定了发达国家在第一承诺期,即2008年至2012年间的集体减排目标,并对39个附件B国家的各自减排目标进行了量化,还确立了落实京都目标的三个灵活机制:联合履行、清洁发展机制和排放贸易。第三阶段,哥本哈根谈判(2007年至今)。《京都议定书》虽然确立了量化的减排目标和减排时间表,并在2005年生效,但由于美国没有参加而不具有广泛性。为了将美国纳入到全球行动进程中来,2007年,在印尼巴厘岛举行的《公约》缔约方第十三次会议制订了“双轨”谈判机制,即在《公约》框架下的谈判与在《京都议定书》框架下的谈判同时进行。其中,《公约》下的谈判包括了美国等没有参加或批准的所有《公约》缔约国;而《京都议定书》下的谈判则仅限于议定书的缔约国,不包括美国等非议定书缔约国。2009年,哥本哈根会议在全球的期待和瞩目中召开,但会议的结果却十分令人沮丧,只达成了一个没有法律约束性的《哥本哈根协议》。该协议在内容上也未能落实《巴厘行动计划》设立的目标。 回顾国际气候谈判的20年历程,可以发现,谈判成效所呈现的是一种递减趋势。在第一阶段,谈判达成了全球行动以应对气候变化的政治共识,确立了应对气候变化行动的最终目标和合作原则。《公约》还由于几乎世界所有国家的认同和参加而具有全球广泛性。到了第二阶段,《京都议定书》虽然是世界上第一份具有时间表、有量化减排目标和法律约束性的减排协议,但由于美国的退出且具有约束性减排目标的国家只有39个而不具有广泛性。另外,《京都议定书》只规定了第一承诺期的行动目标,后期行动目标还留待于后续谈判,这也使其较《公约》不具有长期性。在第三阶段,哥本哈根谈判则更是陷入僵局,所达成的《哥本哈根协议》并不具有法律约束性,因而较第一阶段和第二阶段的谈判成效都是最低的。 为什么国际气候谈判的成效会呈递减的趋势?在三个阶段影响谈判过程和谈判结果的主要因素是什么?如何才能纾解国际气候合作的当前困境?这些都是国际气候合作开展20年来值得认真总结和研究的问题,也是推动全球应对气候变化问题所必须要回答的问题。然而,当前的研究却未能做出解释。 本论文认为,气候变化问题虽然属于非传统安全领域,但为了应对气候变化而出现的国际气候政治并未脱离传统国际政治的范畴,因此也需要从国际政治理论中去发掘回答国际气候政治演进过程中所出现的问题。通过对有谈判文件的阅读,对谈判过程的梳理,以及对谈判细节的观察,笔者发现,国际政治的结构现实主义理论或许可以回答上述问题。结合国际政治结构现实主义的主要观点,本论文做出如下假设:第一,权力政治贯穿了国际气候政治的20年过程,对国际气候合作的结果产生重要影响。第二,国际气候政治的权力结构决定国际气候谈判的过程和结果。第三,具体来说,在京都谈判时代,菲均衡性的三极结构的国际气候政治体系促成了《京都议定书》的出台;而在哥本哈根谈判时代,国际气候政治的两极结构已初露端倪,并造成了哥本哈根会议上谈判的无果而终。 为了检验上述假设,本论文首先在回顾结构主义思想渊源和归纳国际政治结构现实主义理论的基础上建构分析国际气候政治的结构主义理论框架;其次,选择京都会议和哥本哈根会议作为两个研究案例,并分析主要各方的立场及博弈的结果,以检验上述理论假设。 实证检验的结果是,在京都谈判中,伞形集团、欧盟和七十七国集团加中国这三大集团发挥了主要作用,其中伞形集团地位相对突出,国际气候政治表现为非均衡性的三极结构。在此结构下,三大力量围绕着议定书的指导原则、减排目标与落实机制等问题展开激烈博弈,在不涉及三大集团的根本利益的情况下,博弈产物《京都议定书》在更大程度上反映了相对强大的伞形集团的政治意志。在哥本哈根会议中,美国和中国已然成为了温室气体的超级排放大国,加之强大的世界政治经济影响力,使得谈判在权力对比上开始呈现出两极结构。哥本哈根谈判则由于这种结构的初现而无果而终。 结构现实主义虽然有效地解释了国际气候谈判成效的递减现象,但本论文并不认为权力政治的理论能够解决国际气候合作的当前困局。本论文提出,如果各方希望达成一项具有可执行性的全球气候协议,那么国际气候合作必须回归基本的正义。在回顾国际气候正义的既往研究基础上,本论文提出,国际气候正义的内涵应当兼顾“三际”公平,即:国际公平、人际公平和代际公平;而在外延上则表现为:历史责任的追溯、发展空间的平等以及对受害者的补偿。通过定量方法,论文以“人均历史累积排放指数”、“人类发展指数”和“气候变化脆弱性指数”为三大指标,设计了一个“减排责任指数”,对世界各国的减排责任进行了基于气候正义的层次上的分配。 作为代结语,论文最后分析了在国际气候政治新形势下中国的低碳发展问题,认为虽然中国已经在国际和国内两个层面为全球应对气候变化做出了巨大贡献,但目前在发展问题上仍然面临着许多外患和内忧,中国欲在国际气候政治中立于不败之地,关键是要发展低碳经济。至于中国如何发展低碳经济,则是要同时发挥政府和市场这两个不同机制的职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