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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显而易见性是专利的本质属性和基本要求,其目的在于,只有与现有技术的差别达到一定高度的创造性劳动成果才能被授予专利权,从而刺激人们从事真正的发明创造。由于一项专利与现有技术完全相同的情况很少出现,也即新颖性要求很容易得到满足,因此对专利申请提出异议或是对授权专利提起无效的主要理由,就是缺乏非显而易见性。但如何确定非显而易见性的标准,是各国专利法中的一个难题。美国通过判例逐渐确立了统一稳定的非显而易见性判断标准,并于1982年由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引入“教导—启示—动机”标准作为具体的工作指导。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在KSR一案中就是在严格地执行“教导—启示—动机”标准。但是,“教导—启示—动机”标准虽然在客观上防止了法官或审查员在判定非显而易见性时的主观随意性,却被认为实质上降低了非显而易见性标准,使一些显而易见的发明获得了专利权或维持专利权有效,使专利权过多、过滥,一定程度上阻碍了科技的创新。2007年4月30日,美国最高法院就KSR案做出终审判决,其中涉及最为重要的专利性条件,即非显而易见性的判断标准,该案是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继1966年对GRAHAM—案做出判决后,事隔41年再次就专利非显而易见性的判断问题表明立场,该判决对“教导—启示—动机”标准提出了质疑,纠正对其僵化死板的应用,试图对非显而易见性的判断重新建立新的平衡,被视为美国提高专利非显而易见性要求、降低对现有技术组合型专利保护程度的风向标,也将对美国以及世界其他国家的专利制度产生重要的意义。本文的核心部分在于研究KSR案折射出的美国专利保护政策发展趋势,着重对美国专利政策的新近发展动向及其深层次原因进行了深入的研究,在对现行专利政策进行系统审视的基础上,分析现行较为宽松的专利保护政策的利弊,认为现行专利保护政策是导致美国授予的专利权过多、过滥的根本原因;同时还对现行授予专利权的实质性标准进行了较为深入的理论分析。本文还跟踪了关国专利局、司法当局在KSR案之后迅速出台的一系列举措,认为美国专利政策的多个最新动向均体现了降低专利保护力度的趋势,使其朝着更倾向于侵权人、而加重专利权人负担的方向发展。美国专利政策态度的转变,是针对专利密集化和“专利灌木丛”现象的反应,体现了对核心发明的保护,迎合了美国专利政策在现阶段的要求,将对美国专利政策产生深远的影响。KSR案的判决揭示了美国当前对专利战略的真实态度,即通过专利制度的不断完善,继续保持其全球利益的最大和最优,从而更好地服务于本国的公共利益和整体进步,这一点值得我们深入学习和借鉴。本文正是在研究美国专利政策新动向的基础上,基于我国创新发展的现状,以及我国专利政策在现阶段的历史要求和国际形势,从最大限度地保护我国利益的角度出发,寻求恰当的专利保护政策在我国的可行性,并对我国专利政策的完善提出思考和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