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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纯正不作为犯罪问题一直是困扰刑法学术界与司法实践界的一个难题。但由于刑法理论本身对此构建的不完整,导致司法实践中往往相似的情形却有着不同的判决。不纯正不作为犯罪的中心问题一作为义务来源问题,是解决不纯正不作为犯罪的一个关键环节。因此,本文立足于前人对于不纯正不作为犯罪作为义务的理论基础,从不纯正不作为犯罪作为义务的概念、形式作为义务的内容、实质作为义务的内容以及将两竞相结合的理论这几个方面进行深入探讨。除绪论外,文章从四个部分对不纯正不作为犯作为义务义务来源问题进行论述:第一部分,主要介绍了不作为犯罪、不纯正不作为犯罪、作为义务相关的基本概念。对于不作为犯罪中“作为”的理解,与刑法中的作为有着不同的侧重点。不作为犯罪中的“作为”则更加侧重于行为的积极主动性,与刑法中其他“行为”的含义有着很大的差异;“保证人”学说为区分作为犯与不纯正不作为犯罪、明确作为义务奠定了基础。“保证人”学说背后的作为义务是不作为犯罪的核心要素。第二部分,主要考察了形式作为义务的学说演变,并且对理论界通说的“四来源说”进行了评析。逐个对法律规定的义务,法律行为引起的义务,先行行为,职务上规定的义务的理论内涵以及实践作用进行了总结和评价,最后也对形式作为义务整体作出了评价,形式作为义务没有说明背后旳处罚原理,并且范围僵硬,由此引发了对实质作为义务的探求。第三部分,通过对大陆法系实质作为义务学说的梳理来评析实质作为义务,在儿种主要学说的介绍中,着重分析了“平面社会关系说”以及“功能说”,在此基础上明确从行为人与法益之间的实施关系角度来研究。但同时也指出了实质作为义务同样存在的问题,必须要对其进行了一定的限制才能够避免作为义务的过分扩张。第四部分,主要提出将形式作为义务与实质作为义务相结合的理论,旨在提出完整的不纯正不作为犯罪作为义务来源的体系化构建。以实质作为义务为基点,辅以形式作为义务来解决不纯正不作为犯的作为义务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