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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证据制度和证明活动中,证明标准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它是诉讼证明的灯塔,当事人行使诉权、律师代理诉讼、法院行使审判权、检察机关行使审判监督权,以及学者研究和评判法院判决对事实的认定,都离不开证明标准。从理论上说,证明对象、证明责任和证明标准构成了一个完整的诉讼证明理论体系,没有证明标准,证明责任就失去了方向,证明对象的确定也毫无意义,因此证明标准是诉讼证明的三大支柱之一。从司法实践来看,科学的证明标准的确定,既有助于法官准确地认定案件事实,减轻对案件事实认定的困难,又能有效地促进相关证明主体积极履行证明责任。我国《行政诉讼法》没有明确关于行政证据的具体可操作性的标准,致使在司法实践中对证明标准的掌握理解不一,学界一直争论不已。目前理论界通说是:行政诉讼证明标准体系存在独立的诉讼价值,行政诉讼证明标准体系应当呈现多元化、多层次的特点。本文共分为三部分。第一部分是对行政诉讼证明标准的概述,介绍了证明标准的基本含义,从证明对象、法官自由心证及诉讼价值等方面分析了证明标准的内涵,在比较证明标准与相关概念的区别与联系的基础上,探讨和分析我国理论界关于证明标准的主要学说观点。分析三大诉讼法证明标准的差异,明确了行政诉讼证明标准的特殊性,重点分析了行政程序证明标准与行政诉讼证明标准的关系以及两者之间如何衔接。第二部分主要是行政诉讼证明标准的比较研究,具体分析比较域外行政诉讼证明标准的有关规定,并对我国行政诉讼证明标准的发展严格进行梳理和反思,以便在比较借鉴的基础上构建中国本土的行政诉讼证明标准体系。第三部分主要阐述了我国多元化行政诉讼证明标准的构建,首先探讨了影响行政诉讼证明标准构建的价值理念,对行政诉讼证明标准的运用环境及关联配套制度进行探索建立,使行政诉讼证明标准更好的、更有效的发挥其功能和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