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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的写作缘起于合同解除后的损害赔偿规则的重要性,以及我国相关规则在实践中的不适应性。违约救济是货物买卖法的重心所在,它对守约方权利的维护和买卖交易的完成不可或缺。解除合同是一种比较严厉的救济方法,解除权的行使消灭合同的效力,对当事人的权利影响甚大。损害赔偿是违约救济的最后保障手段,也是救济的最终目的。合同解除后的损害赔偿规则既是合同解除规范的重要组成部分,又是损害赔偿规范的重要组成部分。正确认识和理解合同解除后的损害赔偿规则,对违约救济法、货物买卖法、乃至整个贸易法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在我国司法实践中,有关合同解除之后损害赔偿的法律适用存在着诸多问题。这些问题与合同当事人的利益密切相关。但因我国合同立法不够完善、不够明晰,加之学者认识不一,这些问题在司法实践中争议很大。《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简称公约或CISG)作为规范货物贸易的专门法和统一法,其原则、规则集中体现了商法的一般原理和精神。本文以公约有关合同解除之后的损害赔偿规则为线索,通过对大陆法(以德国新债法及商法典、法国合同法及商法典为代表)、英美法(以美国统一商法典、英国货物买卖法为代表)及公约相关规则的梳理、分析和比较,力求认识规则之间的差异,廓清合同解除之后损害赔偿的一般原理和精神。为达此目的,本文采用了比较的方法以及条文、案例分析的方法,在注重法律条文、规则的规范性分析的同时,通过相关案例予以佐证,并将相关规则进行对比,得出相应的比较结论。具体而言,文章分为四个部分。第一章是违约损害赔偿的基本原则。损害赔偿请求的人之标准问题是违约损害赔偿制度的起点,与大陆法、英美法相比,公约以受害人为准、同时采纳可预见性规则的做法更具合理性。全部赔偿原则作为违约损害赔偿的基本指导原则,在公约及各国法中具有不同的表现。公约关于违约损害赔偿还规定了两条原则,即以损失为基础、当事人的约定优先,这两条原则与各国国内法的相关原则存在较大的差异。第二章是合同解除之后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基础。合同解除与损害赔偿并存已经成为立法通例,但是各国对合同解除之后损害赔偿的性质和赔偿请求权的基础认识不同。大陆法的履行利益说存在形式逻辑上的漏洞,信赖利益说的赔偿范围不足。英美法期待利益赔偿与信赖利益赔偿的两分法,能够很好地说明合同解除后损害赔偿的性质,为当事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提供有力支持。公约对合同解除之后损害赔偿的性质也认定为期待利益的赔偿。公约没有对信赖利益的损害赔偿进行规范,但是公约的全部赔偿原则能够包容信赖利益的损害赔偿。第三章是合同解除后的损害赔偿的一般规则。损害赔偿的一般规则主要是损害赔偿的责任构成问题。公约采纳严格责任原则,与英美法相同。公约确定的损害赔偿的责任构成要件包括违约事实、损失的确信性、损失的可预见性和近因原则。此外,减轻损失规则也属于损害赔偿的责任构成范畴。从总体上看,以上诸构成要素,各国法及公约各具特点,但公约与英美法更为接近。对于合同解除之后的损害赔偿而言,违约事实这一要素具有特殊性,公约将其规定为根本违约。公约关于根本违约的立法吸收了各国法的合理之处,简明扼要,清晰易懂,有利于指引合同当事人的行为,值得各国效法。第四章是合同解除之后损害赔偿的责任范围。损失的分类是理解损害赔偿责任范围的基础。大陆法关于损失的基本分类是所受损失与所失利益,英美法的基本分类是期待利益损失与信赖利益损失,两种分类角度不同,相互交叉,英美法的分类更能说明合同解除之后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基础。公约的分类贴近美国法。关于合同解除之后损害赔偿的计算,公约规定了抽象计算与具体计算两种方法,明确了价值差额规则及其与全部损失赔偿的关系,规定赔偿数额计算的参照点为合同解除时或接收货物时,而非德国法、英美法规定的履行时或违约时。在常见的国际贸易索赔要求中,公约支持信誉损失和汇率损失赔偿,对机会损失和律师费的赔偿要求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