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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罚结构”作为本文的作用对象,其内涵和层次实际上决定本文的结构。这个概念在刑事政策学研究领域虽屡见不鲜,但仔细推敲则会发现其内涵非常丰富,这就给相关研究工作带来了两难局面:欲求概念简洁、结构清晰,则会失之内涵丰富、内容详实,反之亦然。而事实上,已有很多论著从概念界定和结构安排伊始就陷入了进退维谷的泥淖:篇幅小者常把“刑罚结构”等同于刑罚种类、刑罚幅度和刑种组合的简单叠加;篇幅大者则常通篇充斥着对诸如日额罚金、间歇监禁、非犯罪化、规范化量刑等具体制度的冗长堆砌。为兼顾逻辑性和详实性,宜将“刑罚结构”分为宏观、中观和微观三个层次,而后对每个层次都以逻辑推演的思路进行展开并分别论述。具体来说,可将宏观刑罚结构界定为“刑罚圈”和“刑罚量”的配比,并根据二者的不同比重把宏观刑罚结构分为不严不厉、厉而不严、又严又厉、严而不厉四种样态且着力探讨严而不厉的宏观刑罚结构;将中观刑罚结构界定为各种刑罚方法(如死刑、自由刑等)的结构关系,并着重考察当今各国普遍采用的以自由刑为中心的中观刑罚结构和自由刑与财产刑并重的中观刑罚结构;将微观刑罚结构界定为具体罪名的法定刑结构,并重点关注当今世界相对确定法定刑的精确化趋势。经过此番设计之后,在做到脉络清晰、层次分明的同时又能覆盖大量信息,可实现简洁性和系统性、详实性和逻辑性的有机统一。我国刑罚结构的优化需要理论支撑,因此需要在上述合理有序的框架下,分门别类考察典型国家的理论和实践经验,并予以评价、对比和取舍。宏观刑罚结构方面,在将刑罚功能定位为“新二元论”的基础上,“严而不厉”模式在实现报应性和功利性有机统一方面无疑是科学的。中观刑罚结构方面,首先,以自由刑为中心的美国中观刑罚结构向我们展示了美国多样化的缓刑制度和间歇监禁制度,这是我国刑法应当借鉴的;其次,在以自由刑和财产刑为中心的德国中观刑罚结构中,用警告、罚金、缓刑、假释等手段弱化和调整监禁刑的成功尝试也是值得我们效仿的。在微观刑罚结构方面,首先,德国监禁刑、罚金刑宽幅度立法和精细化量刑并重的做法很有特色;其次,法国刑事立法中法定刑高度确定化的趋势值得我们关注;最后,美国联邦和各州《量刑指南》提供的机械化、数字化的量刑模式在统一量刑尺度方面具有独特优势。分析我国现行刑罚结构的不足并设计具体优化路径是本文的写作目的,为此,需要立足我国实际情况,借鉴和改良既有经验。在宏观刑罚结构方面,以“严而不厉”思想为指导,首先可引入“转处”、“删除低频犯罪条款”等务实方案进行阶段性的死刑改革;其次对典型、高发且颇具争议的行为如“见危不救”、“安乐死”宜设计相应的入罪和出罪机制,进一步协调了刑事立法“严”与“厉”的关系。在中观刑罚结构方面,首先,宜借鉴美国经验改造我国的劳动教养制度;其次,宜借鉴德国经验改造我国的罚金刑制度;再次,应顺应世界趋势、立足现实需要设计多种资格刑制度;最后,应深度调整重刑体系以实现刑种与刑度之间的顺畅衔接、确保罪刑均衡。在微观刑罚结构方面,首先,我国持有型犯罪与其关联犯罪之间刑罚强度存在一定的逻辑矛盾,具体来说,持有型犯罪的法定刑应当逻辑地轻于关联犯罪的法定刑、持有型犯罪应当和关联犯罪分别规定、持有型犯罪的法定刑不能过分低于高概率关联性犯罪的法定刑。在此框架下,相应罪名及其刑罚幅度应当进行调整,以使罪刑均衡原则体现得更加充分、刑罚的逻辑结构更加顺畅和严谨。无独有偶,在本文写作接近尾声之际,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本次修订所涉及的限缩死刑、社区矫正、重刑体系调整等重大命题与本文相互印证,共同见证了我国刑事立法的可喜成就、指出了我国刑事立法的发展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