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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管理制度的失效,是导致我国环境问题日益严峻的重要因素。因此,对其进行生态化改造是解决环境问题的必然选择。1972年世界人类环境会议以来,我国建立健全了环境行政管理法律制度体系,在我国环保事业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现行环境行政管理法律制度仍存在许多不足和局限性,如控制手段单一,缺乏全程监控制度,忽视生活污染防治等。党的十七大以后,法律的生态化成为了生态文明建设的题中应有之义。“生态化”是指将生态学原则和原理渗透到人类的全部活动范围内,用人与自然协调发展的理念去思考和认识经济、社会、文化等问题,根据社会和自然的具体情况,最优地处理人与自然的关系。环境行政管理法律制度的生态化是把生态学原理和原则贯穿于制度制定和实施的全过程,对现行环境行政法律制度进行生态化调整、改进和创新,充分发挥制度对生态社会关系的调整功能,以最优地处理人与自然关系。生态化的环境行政管理法律制度将大大提高政府执政能力和环境行政管理能力,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弘扬生态文明理念。应当根据以人为本原则、遵循生态规律原则、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相协调原则、可持续发展原则和法制化原则,对我国环境行政管理法律制度进行生态化改造。在理念上,应将环境保护主流化作为指导思想,要求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将环境保护纳入法律制度的相关规定中加以考虑,培养公众生态价值观和生态消费观。在具体制度设计上,应提高排污收费制度的收费标准,体现环境资源的生态价值;将环境影响评价的范围拓展至宏观决策领域,消除政策、法规可能产生的对环境的不利影响,保障发展方式的生态化;完善污染限期治理制度,打破传统行政区划的局限,根据区域/流域环境问题的特点,设立综合性环境管理机构,协调其他部门职能;确立绿色政绩观,将环境保护指标纳入领导干部政绩考核内容;实现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的法制化,保障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