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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法益内涵的模糊性以及定位不清制约着环境法益理论研究。而法律保护的程度直接影响到环境法益保护的实际有效性。因此,准确界定环境法益的内涵和地位,完善环境法益的法律保护,有益于推动环境法益研究进一步开展。通过理论层面的研究发现,以往的环境法理论研究中往往将环境法益等同于环境刑法法益,没有准确把握其本质内涵,环境法益特有的价值并未得到应有的体现。概念是解决法律问题必不可少的工具。因此,揭示环境法益的本来面目,必须首先明确环境法益的概念。所谓环境法益,就是环境法所保护的环境法律主体享有的环境权利和环境利益。与环境刑法法益并不相同,环境法益是一个拥有特定内涵的独立概念,其本质是“全法意义上”的环境法益,是一种兼具公益和私益性质的社会法益。环境法益并不是空想杜撰出来的,它的产生建立在生态学、经济学、法学、伦理学、哲学等多学科基础之上。环境法益具有多重价值,反映了人与自然不同层面的复杂关系,其根本价值在于协调人与自然和谐。进一步研究发现,环境法益的主体只能是人,其内容本质上是整体环境利益,将自然作为主体只是一种立法手段,并没有改变人类的主体地位。从法律术语角度分析,环境法益的内容分为环境权和环境利益;从不同主体利益角度出发,环境法益的内容又包括环境公益和环境私益。通过实践层面的研究发现,目前环境法益法律保护仍有待完善。环境立法虽多,但管用的法律不多;“运动式”环境执法取得短期成效的同时,环境违法仍有禁不止;环境公益诉讼的缺失导致环境法益无法通过司法程序得到有效的保护。究其原因在于,我国环境法律体系缺少对整体环境利益系统有效的保护。因此,我国环境立法应更新立法理念,完善环境立法体系,调整环境立法结构,充实环境立法内容;环境执法中建立健全“三元环境执法监督体系”,逐步完善环境法制,强化执法手段;建立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同时完善环境诉讼的具体制度,建立相应的程序保障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