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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传统意义的音乐表演中,音乐作品的音响呈现方式是一个关键的环节,因为它是造成音乐表演之所以不同的根源,同时,也正是由于音响呈现方式的不同,才体现出音乐表演艺术的不可重复性,从而充分展示了音乐艺术的无穷魅力。 本文以音乐作品的音响呈现方式为论述中心,借鉴民族音乐学直接面对具体音乐事象的研究方法,直接面对实际发声的音响,以莫扎特第十首钢琴奏鸣曲(K330)为个案,通过霍洛维兹、古尔德(两次录音)、阿劳、黑布勒、希夫的演奏录音对他们的音响呈现方式进行全方位的比较。 在第三、第四章中,以上文音响比较为基础,通过音乐作品的书面文本(乐谱及相关背景资料)以及表演者的个体因素两个方面进一步论述音响呈现方式生成的原因。一方面,由于乐谱在标记音响呈现方式方面存在的空缺性和多义性以及音响呈现方式与特定音高节奏组合之间的从属关系,因此,对特定音高节奏组合的接受理解成为获得合理音响呈现方式的前提;另一方面,对接受活动而言,接受者个体因素的参与是不可避免的。在音乐表演中,也正是表演者个体因素的参与,使得表演者能够在特定音高节奏所暗示的音响呈现方式的可能范围中建构一种与自身个体因素相符的音响呈现方式;同时,由于不同的表演者个体因素存在着某些相似,相应地,必然导致不同音响呈现方式之间的部分相似。因此,特定的音响呈现方式的生成都是乐谱与表演者主体共同作用的结果。 在第五章中,本文通过音乐作品和表演者主体两个视角从理论上论述多种音响呈现方式的合理性,而且认为,如果某种音响呈现方式是建立在特定音高节奏组合基础之上,处于特定音高节奏组合所暗示的音响呈现方式的范围之内,同时,这个音响呈现方式的变化幅度又是处于相应审美群生理心理可接受的范围之内,那么,这个音响呈现方式就是合理的。本文在最后指出,任何一种合理的音响呈现方式的生成都是表演者对乐谱及对自身发掘的结果,它体现出乐谱与表演者之间的协调统一,同时,正是通过每一次的发掘,音乐作品的意义得到最大的实现,音乐艺术的美也得到最大限度的挖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