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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物科技的发展深刻影响和改变了人类命运。作为一种典型的生物技术,克隆人引发了包括法律、科学、伦理、哲学、宗教等各个领域的争论。国际社会越来越趋向于禁止发展克隆技术,最为重要的一个理由是,克隆技术有违人性尊严。例如,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大会第29次会议批准了《世界人类基因组和人权宣言(1997)》,这一宣言包括五个核心原则,其中最重要的就是尊重人性尊严。但是,人性尊严本身即是个复杂的概念,不论在国际法还是国内法中都会呈现出不同含义,并且相互之间常常互相冲突。本文试图厘清这一纷争不断的议题。尽管禁止克隆人的主要理由在于人性尊严,但是至于人性尊严究竟涵义为何以及人性尊严与克隆技术的关系等问题仍然有待进一步探讨。人性尊严这一概念写入宪法是德国的贡献。德国基本法第一条第一项的人性尊严条款,被认为是德国宪法的最高价值。这一概念主要源于基督教思想、康德哲学思想以及对于纳粹暴政的反思。对于人性尊严这一概念而言,它首先强调的是人性尊严源于个人某种自治的能力,依据这一能力个人可以做出一定的价值选择与判断。其次,人本身即是目的,对人的尊重就是要求不能把人只是作为手段或工具来看待,人永远是目的本身。再次,人性尊严不仅是一种主观权利,而且具有客观价值的一方面,从某种程度上而言,它反映与代表了人类社会某种共同价值与利益,如作为一个物种所珍视的那些价值。这种客观价值相对于前两个层面以个人主义为基础的人性尊严而言,具有一种超越性和公共性。检讨克隆人技术与人性尊严二者的关系,有必要区分我们所讨论的这一技术的三个层面,一是施行这一技术的动机或者原因,二是技术本身,三是它所带来的后果。通常对于这一问题的探讨主要集中在后两个层面,即技术及其后果,而对动机则关注不多,主要原因在于某一行为背后的动机不易查明,而且法律一般而言并不关注动机而仅仅关注行为本身。首先,个体的自治与自决是拥有人性尊严的基础。任一行为只有经过某人的考虑,在其主观意图支配下进行,才可以说这个人自己支配了自己的行为。当某一个体主观上感受到某种与尊严相关的权利受损时,那么人性尊严就可能受到侵害,因此,任何一个克隆出来的个体如果有这样的感受,那么其人性尊严也很可能受损。我们自主选择的能力以及选择本身,其实都是基因构造与环境共同作用下的复杂的结果。从克隆人技术的结果来看,这一技术的运用未必会降低克隆人的自主决定权利及能力,因此,克隆人技术并不必然侵犯以自治为基础的人性尊严。其次,克隆人技术的本质就是,预先选择、安排了某个未来出生的人的基因组。人们之所以想借助克隆人技术,主要基于四种动机:一是代替死去的孩子或胎儿;一是为后代选择优秀基因;一是治疗不孕症;另外就是制造一个合适的器官捐赠者。综合分析各种动机支配下的克隆与人性尊严的关系,是一个非常复杂的问题。基于不同的原因或者动机进行的克隆与人的主体性价值、人性尊严的关系呈现复杂的面相,不同动机支配下的克隆人技术与人性尊严的关系并不相同,很难以简单的肯定或否定来判断克隆人技术是否违背人性尊严。再次,人性尊严具有公共性、集体性的意义并且为社会规范所约束,以个人自治为核心的人性尊严应当与社会公共责任以及全人类某些共同遵循的价值应当协调起来。对于群体或者社会尊严的最好保护就是,确保每个人来到这个世界上从基因上而言是随机的,而不是被挑选的。确保人种的多样性、多元化就是一种人类的整体利益与价值,从这个意义上而言,克隆技术破坏了人类基因的多样性、随机性而侵犯了人类整体的尊严与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