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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再生能源配额制(Renewable Portfolio Standard,简称RPS),是指一个国家(或者地区)用法律的形式对可再生能源发电在电力供给总量中所占的份额进行强制性规定,电价由市场决定,以推动可再生能源发展的制度。在可再生能源配额制下,政府确立可再生能源电力在电力供给总量中的比例目标,并要求配额义务主体(通常是电力企业)必须在其生产或销售的电力中包含规定比例的可再生能源电力。企业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完成配额义务:(1)拥有可再生能源电力生产设施,自主生产可再生能源电力满足配额;(2)从其他可再生能源电力生产商处购买可再生能源电力;(3)购买可再生能源电力证书(Renewable Energy Credits,简称RECs)。可再生能源配额制是一种渐进的、以市场为基础的能源政策。该政策能够鼓励具有成本竞争力的可再生能源的发展和进入主流能源市场,推动可再生能源的发展。因而在世界范围尤其是发达国家的能源政策中得到较为广泛的应用。截止2006年底,世界上有18个国家采用了可再生能源配额制,其中17个为发达国家,包括澳大利亚、英国、意大利、日本等国家以及美国的部分州。可再生能源配额制政策极大地刺激了这些国家和地区可再生能源的发展。近些年来,我国政府一直积极探索激励可再生能源发展的有效机制。2009年,我国提出2020年非化石能源占一次能源消费比重达到15%的战略目标,客观上对我国可再生能源发展规模提出了发展要求。2010年4月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修正案)提出实行可再生能源发电全额保障性收购制度。2010年10月国务院出台《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决定》,要求实施新能源配额制,落实新能源发电全额保障性收购制度。为完成我国可再生能源发展规划确定的总量目标,实施配额制是必然的选择。我国引进配额制度、对该制度进行适合中国国情的周密设计并且保证制度有效的实施对于大力发展可再生能源具有重要意义。笔者查阅了各种资料和文献,通过对资料的分析、对国外正在实施的配额制进行研究比较、对我国能源市场和电力体制改革的考察等方法,对配额制及其配套政策进行了细致地分析和研究。笔者把配额制作为论文的选题,试图对配额制作为一项系统的制度进行考察,希望能够为促进我国可再生能源法律制度的完善作出一些贡献。 本文分为五个部分:第一章导言,简述研究背景、国内外研究现状以及研究思路框架;第二章可再生能源配额制概述,介绍了可再生能源配额制的概念、分类、特点、与相关制度的关系以及我国可再生能源配额制的发展现状;第三章国外可再生能源配额制,介绍了英国、美国、日本实施配额制的成功经验,并总结出对中国的指导意义;第四章中国建立可再生能源配额制的必要性与可行性,从必要性和可行性两方面分析了中国实施配额制的意义和条件;第五章我国可再生能源配额制的制度设计及建议,从我国可再生能源配额制设计的原则、发展目标的确定、配额义务主体、监督履行机制以及政府监管与处罚几个方面进行了分析探讨,希望为我国可再生能源配额制立法提供一些建议和参考。通过分析,笔者得出如下结论:中国建立可再生能源配额制已经具备相当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各方面条件已经成熟。我国可再生能源配额制的制度设计,应该立足于我国的资源现状、电力工业结构、管理和实施能力、社会和政治背景等多方面因素,并借鉴吸收其他国家的配额制经验。尤其要注意的是,我国配额制的制度设计要同我国已经成功的强制上网电价等其他政策相协调,不能扰乱中国已有的可再生能源政策。通过良好周密的制度设计,有效推动我国可再生能源的发展。在具体的制度设计上,笔者认为我国可再生能源配额制应当坚持促进可再生能源发展、成本效益最大化以及统筹兼顾的基本原则,合理设定可再生能源发展目标、合格的可再生能源电力种类、配额义务承担主体、监督履行机制以及监管处罚措施。具体而言:一、我国在设定可再生能源发展目标时,应当设立较长的目标期限,以保障政策的持续性;目标应以发电量为标准,以保证可再生能源设施安装后能生产出足够的电量;RPS总量目标的确定应当适当偏高,以激励可再生能源的发展;可以在总量目标的框架下实施渐进的发展目标(比如以1-3年为一个目标时间单位),开始设定较低的初始目标,根据实施情况逐步提高目标标准。二、我国在设定合格的可再生能源电力类型时,建议采用列举方式,具体列明符合条件的可再生能源电力类型,且应当将既有的可再生能源项目和小水电包含在内。三、我国配额义务主体应当为:区域电网公司以及火电装机容量超过一定规模(比如500万千瓦)的发电企业。在制度设计时应当处理好两种不同主体配额义务的协调关系,避免矛盾冲突。四、应当借鉴多数国家采用可再生能源电力证书系统作为监督履行机制的成功经验,逐步发展和完善起我国的可交易的可再生能源电力证书系统。五、应当设立严密有力且具有一定灵活性的监管处罚机制。为了确保对配额制实施有效的监管和处罚,可以由国家能源局承担 RPS政策实施的行政主管部门职责,具体工作由国家能源局管理部门会同电力监管部门等其他部门完成。 相信通过引入可再生能源配额制并进行良好周密的制度设计,可再生能源配额制会发挥它应有的激励作用,有效推动我国可再生能源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