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伴随全球经济一体化逐渐发展,跨国民事交易活动日益普遍,涉外消费现象亦是日渐频繁,消费者在享受全球便利购物的同时,涉外消费活动纠纷与矛盾的数量也随之攀升。各国为更好解决涉外消费活动产生的纠纷与矛盾,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重中之重是需要明确规定纠纷和矛盾的法律适用规则。不言而喻的是涉外消费者合同法律适用规则的重要性,为最大限度发挥涉外消费者合同法律适用规则的作用,需要对此进行科学规范,从而实现国际民事案件的公平解决,进而保障国际民事交往的顺利进行。目前我国立法中并未明确规定涉外消费者合同的具体含义,在界定涉外消费者合同概念时需要参考和借鉴他国消费概念,这样在实际运用过程中易引发不必要的矛盾。本文针对消费者、消费者合同以及涉外消费者合同的具体含义进行对比分析,从而明晰消费概念的具体内涵;与此同时,在界定相关概念内涵过程中,引申出信息掌握不对称、不平等的定价权、小额诉讼难救济等涉外消费者合同的特殊性。从整体来说,本文所遵循涉外消费者合同法律适用规则的思想路径是科学的,即形式正义与实质正义价值平衡、保护弱者合法权益国际化趋势的价值理论,据此指导并且贯穿于全文。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42条首次针对涉外消费者合同做出相关规定,本文将详细列明我国为数不多的关于涉外消费合同法律适用的规定,并辨证进行分析。一方面是积极顺应国际私法进步潮流,从一定程度上说,我国涉外消费者法律适用规则是有所创新、有所突破的,包括消费者合同单方面意思自治具历史意义、突破意思自治外新增经常居所地连结点。而另一方面在实际适用具体情形中,规则或多或少会存在漏洞和问题,即消费者单方法律选择权存疑、模糊界定主动与被动消费者、缺乏消费者强制性保护规则、缺乏消费者最密切联系原则。透析国际上先进法规与立法潮流是科学规范准据法第一步。国际上有关涉外消费者合同法律适用的规则十分丰富:比如美国并未单独将涉外消费者合同专门立法,而是参照其他合同和特殊合同来适用;瑞士完全排除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这规定并非顺应国际时代发展潮流;日本意思自治原则规定选择有所限制,具体而言分为明确与默示选择,这是值得各国立法借鉴等等。与此同时也拥有着共同发展趋势:针对意思自治原则作出必要限制、有利于弱者合法权益的特殊保护、消费者惯常居所地为主要准据法、强制性规则具有优先性法律适用,对此我国需要结合国情取其精华、去其糟粕。法律既要具有稳定性又需要与时俱进。通过了解国外的先进立法,结合我国国情来科学规范我国涉外消费者合同法律适用规则,通过针对当事人法律选择权的保护与限制、区分主动与被动消费者具体内涵、消费者惯常居所地作为强制规则兜底、发挥最密切联系原则的补充作用四方面内容完善,从而打造中国特色涉外消费者合同的法律适用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