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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有型犯罪是伴随着社会发展和进步而产生的一种新型犯罪。事实上,持有型犯罪并非现代刑法所特有的犯罪,古代专制统治者为维护其专制统治更好地镇压民众的反抗,在其刑法中将持有某种危害其专制统治的物品而未有产生现实危害的行为规定为犯罪的例子并不罕见,近代刑法受资产阶级革命所生发的自由、平等、人权等思想的影响,在刑法上严格奉行行为主义,只将表现出现实危害的行为规定为犯罪,从而在犯罪层面上排除了不具现实危害的持有行为,这是保护公民自由和人权的重要体现。但是,随着社会的飞速发展,特别是随着科技和生产力的提高,许多全所未有的具有巨大危险的危害社会的工具出现在社会之中,比如枪支、毒品等,如果任由这种具有极大危险的物品不受控制地潜伏在社会之中无疑使社会处于一种高度的危险状态之中,因此,现代刑法出于保护社会的目的重新拾起了持有型犯罪这一工具,为保护社会整体而将某些特定的对社会具有巨大危害风险的持有行为规定为犯罪。研究持有型犯罪必须从研究持有行为入手,而作为一种在现代刑法中出现的新型犯罪,持有型犯罪的行为形式在近代刑法中构建起来的以作为与不作为为核心的传统犯罪行为体系却难以找到合适的定位,持有行为表现出与作为或不作为都不尽相同的刑法性质,难以简单地将持有行为归入作为或是不作为之中。因此,在如何界定持有行为属性的问题上,我国学术界争论不断,学者们对这一问题进行了大量论述,将对持有行为的研究引向深入。笔者从辨析前人观点入手,将学术界对持有行为性质归属的几种主要观点进行梳理与辨析,在此基础上对持有行为的特殊性质进行分析,最后提出如何将持有行为与传统行为模式进行整合一点构想。在论文的第一部分,笔者先介绍了学术界中对持有行为属性认识的五种主要观点即持有行为的作为说、不作为说、作为与不作为择一说、第三行为说(独立说)以及事态说,并对这几种学说依次进行介绍和评述。在评述各个学说的基础上肯定了第三行为说即独立说的基本逻辑。在论文的第二部分,笔者对持有型犯罪的构罪原因、持有行为的形式结构以及持有型犯罪罪过证明的特殊属性进行了分析论证,证明了持有型犯罪与传统上的作为或不作为犯罪具有本质的不同,持有行为所具有的特殊属性决定了持有行为独立于传统的以作为和不作为划分犯罪行为体系之外。在论文的第三部分,笔者在前两部分论证的基础上,阐述了对构建一种新的行为形式体系的构想,即以事态为导向新行为形式体系。在这种新体系下,一方面尊重了持有的行为性和独立性,另一方面并不影响作为与不作为行为的划分。同时分析了我国现有刑法制度下正确适用持有型犯罪存在的障碍并对解决这些障碍阐述了自己的一些看法。希望能通过第三部分的陈述为在司法实践中正确适用持有型犯罪更好的实现持有型犯罪的立法目的提供一些有益的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