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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是农业最基本的生产要素,又是农民最基本的生活保障。农村土地制度一直是我国农村和农业经济发展的根本问题,而农村土地制度的核心内容是农村土地产权制度。 本文运用产权经济学和物权法理论的基本观点,针对现行农村集体土地产权制度的现状和存在的突出问题,从以下四个方面对农村集体土地产权制度建设进行了初步研究和探讨:一、农村集体土地产权制度建设研究的理论依据和现实意义;二、我国农村集体土地产权制度的特点及存在的主要问题;三、农村集体土地产权制度建设基本思路和框架模式;四、加快农村集体土地产权制度建设的几点意见。 本文从以上四个方面主要阐述了以下几个基本观点: 1、“市场经济就是产权经济”的产权经济学理论说明,明确界定的产权是市场经济有效运作的首要前提,也是国家法制的一项基本内容。建立一种好的产权制度对于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产权制度是任何经济体制的前提。有什么样的产权制度,就有什么样的经济体制,相应地,就有什么样的经济行为和经济效益。只要土地产权一经明确界定,经济主体就会创造出丰富多彩的资源组合运用,努力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的目标,从而实现资源的最优配置。而当土地产权没有明确的界定时,即土地产权没有明确的责任、权利、利益主体,出现权利、义务,责任、权力不对称的情况,那么,经济主体的行为就会偏离资源最优利用的方向。没有资源产权的明确严格确定,市场经济这种稳定的秩序就不可能发展。 2、产权与所有权的分离,是所有权的实现方式。产权与所有权的分离,是市场经济发展的一个最显著的特征。这种分离通过一种契约关系来协调和维持所有者和产权经营者之间的关系。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社会经济组织由所有权中心时代(以所有者为核心和支配力量的资源配置机制),过渡到契约中心时代,反映了社会资源配置方式的深刻变化。从所有权中分离出来的产权,经过市场的转让创造出一种竞争机制,能够选择出最有效运用资源的经营者。 由于产权与所有权的分离,从资源运用的角度看,所有权只是资源权利的一种静态设置形式,只是一种基础和前提,而对于解释资源权利对资源运用的影响,对于解释资源权利对个人经济行为的影响来说,产权才是最为重要的,而不是笼统的所有权。所以,经济学家在分析经济行为、解释资源最优配置的权利时,通常是以所有权为基础、而以产权为中心的。 3、现行农村土地产权模糊不清即产权主体不明确、权利设置不清、权利无保障、流转不规范,加上一些地方政府行为的不规范,造成对土地产权人利益的侵犯非常普遍,导致纠纷不断,进而危及社会稳定。土地产权不清不利于保护权利人的权益和农村的稳定,不利于调动农民对耕地保护和投入的积极性,不利于政府对土地的规划、管理、保护和合理利用,不利于农业的可持续发展。因此,加快农村集体土地产权制度建设迫在眉睫。 4、农村集体土地产权制度建设的基本思路是: (1)坚持和完善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制。 一是明确土地所有权主体。可以明确规定土地所有权主体是村民小组。这种设置也最有利于维持现状和维护农村的稳定。 二是土地地所有权管理规范化。结合农村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对集体土地所有者颁发集体土地所有权证,对土地使用者颁发集体土地使用证,为土地所有权的管理规范化奠定良好的基础。 (2)强化农村土地使用权。 一是将集体土地使用权作为一项相对独立的财产权。 二是规范集体土地使用权的流转。即允许农地承包经营权、“四荒”地、非农集体土地使用权依法进行流转。 三是逐步推行农村宅基地有偿使用,对有偿使用的标准、方式等应进行规范。 (3)建立和加强国家监管制度,拓展国家管理权、规划权和发展权等。 5、农村集体土地产权建设的核心:强化土地使用权,明确将土地使用权物权化。 把农民的土地使用权作为物权的益处:一是有利于在法律上具体规定农民土地使用权的内容,并对农民所享有的权利提供法律保障,农民的土地使用权益就不至于轻易地被剥夺;二是农民可以根据物权的“对世权”来对抗任何侵犯自己权利的行为,并可以自己(而不用依赖集体土地所有者)向法院提起独立的“物权之诉”,从而更有效地保护自己耕种的土地;三是有利于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市场的建立;四是把土地使用权规定为物权,从抵押来看,农民的土地权利就更具有价值。 6、产权制度建设的主要措施:加强理论研究,作好理论准备;加快立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协调,早日出台《土地法》和《物权法》;全面开展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确权发证工作;制定集体非农建设用地、荒山、荒地和耕地流转的具体政策措施;引进土地评估机制,规范土地使用权的流转;强化国家对土地的用途管制权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