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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世纪90年代以来,环境法学研究领域不断进发出“法律革命”、“法律变革”等激进口号,环境法学研究领域涌动着一股求新求变的潮流。在立法实践层面抑或基础理论研究层面,环境法似乎都面临着某种不同于传统法学领域的重大转变。发现这种转变的契机并适当地识别出这种转变的动向,是中国当代环境法学基础理论研究面临的一个重要问题。
回顾三十年来环境法学理论探讨的热点问题,环境法学基础理论研究面临一个困境,这一困境的主要根源在于对环境法上法律关系结构的认识。以法律关系结构为概念工具与基本视角,从形式要素上分析法律关系结构的变迁,首先,就法律主体资格而言,主体资格突破了传统法律中的自然人与法人的二元化分类,环境法上的主体资格具有开放性特征。其次,就权利而言,人与物的关系从传统法上人对物的占有、控制以及物尽其用转变为环境法上的注重保存的信托管理关系,环境法上的权利因此而表现为以参与为本位的程序性权利。
法律关系结构所经历的上述转变,来源于环境法所赖以运行其中的社会关系及社会秩序的潜移默化。因此,有必要从实质要素上分析法律关系结构的变迁。不同历史时代、不同的社会观念确认与其自身相适应的法律关系结构,法律关系结构在形式上的变化,与人与物、人与自然的现实关系正相呼应,这就是法律关系结构对社会关系的团体价值、个人价值以及人与自然相互关联的整体性价值的诉求。
环境法的变革,就基础理论研究而言,其重大变革标志为法律关系结构上的变革,以此为基点,梳理当代中国环境法学基础理论研究的热点问题,发掘法学发展的理论脉络,探索理论脉络背后的环境法变革的张力,可以识别出环境法变革的契机及动向,为成长中的中国当代环境法学提供理论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