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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赔偿是最常用的违约救济方式,关于损害的具体计算问题则关系到受害人最后获得的赔偿数额和实际损害能否得到公平的填补,可以说它是一个重要的法律问题。研究违约损害赔偿计算问题,对理论和实践都有着重要的意义。本文首先对损害赔偿制度的本旨进行了介绍,损害赔偿制度的本旨是为了填补所发生的损害,违约损害赔偿是以当事人实际遭受的全部损害为原则,这相当于为受害方利益保护设定了界限,所以在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情形下,惩罚性赔偿应该予以禁止。损害赔偿计算既是一个事实问题也是一个法律问题。但是我国目前关于违约损害赔偿计算的规则的规定过于简陋,有必要对其加以完善。关于违约损害赔偿的对象,有必要对利益和损害的关系予以梳理。利益和损害并不是具有等同意义的,在抽象范围内,利益的研究有利于人们找到赔偿的原因和基础,即帮助什么理清赔偿的正当性基础和目标。而损害的研究则是具体,即一个合同违约事件的发生,其中会产生多个具体的损害项目,这些项目是直观的是计算合同法损害赔偿的直接依据。可以说,利益角度的研究是厘清赔偿计算问题的理论基础,而损害的区分则是关乎具体的实践操作。然后本文对中美合同法利益的保护进行了比较。美国合同法将合同利益分为返还利益、信赖利益和期待利益。相比之下,而我国合同法在利益研究方面显然存在不足,但是通过合同法第113条的解读,有学者认为我国面前关于损害赔偿的研究是从所得利益和所受损害的角度出发,即损害与利益的叠加。笔者认为,我国在损害赔偿计算对象研究中,没有系统区别的论述期待利益和履行利益。以至于在赔偿具体规则的设计过程中,容易引发混乱。在具体规则的设计方面,美国通过州法律、美国统一商法典(UCC),美国合同法重述(Restatement)和判例法为框架,以具体的计算方法和经典判例构建了计算规则,而我国关于违约损害的计算只是在民法通则和合同法113条对计算范围进行了抽象的概述,缺乏具体的操作性。那么我国是否可以借鉴呢?必须承认的是美国精细规则的运作,其背后是靠着判例制度和陪审团制度等高成本的诉讼模式进行支撑。但是这些都是技术障碍,从根本上看,违约损害赔偿保护的利益基础是一致的,并且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商事法律统一性趋势的加强,我国合同法有必要且有正当理由对现行的违约损害赔偿制度进行改进,并且美国规则设计方式为我们提供了很好的设计思路。关于设计我国违约赔偿损害具体的计算规则时,首先,计算方法问题。在计算方法的选择上有主观的计算方法和客观的计算方法,笔者认为在确定计算方法时,受害方享有选择权,但是这种权利是要受害限制的。其次,比照着美国模式,细化损害的类型,在法律中明确依据具体的计算规则,即在不同情形下,根据当事人不同的利益返还要求进行计算返还,并且还要完善可预见性规则、与有过失规则、损益相抵等限制损害赔偿范围的规则。对于其他因素,如主体因素,主观过错的不同,法官在个案中损害赔偿的计算过程中也应该予以考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