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艺术品贸易中的法律问题

来源 :武汉大学 | 被引量 : 7次 | 上传用户:panjinta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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艺术品贸易已经成为世界经济舞台上一个蓬勃发展的新兴领域,经济全球化程度的日益深化更加速了艺术品的跨国流通,形成一个全球性巨大的艺术品市场。肇始于20世纪70年代美欧等国掀起的艺术投资潮,艺术法学的研究,围绕艺术品在创造、发掘、生产、销售、流转、展览和收藏等过程中所涉及的有关法律问题,诸如艺术品的进出口、拍卖、鉴定、保险、以及艺术家的言论自由和知识产权保护等,在不断实践的基础上,促进了艺术和法律日益紧密的结合。本文采用历史分析的方法、比较法学的研究方法及实证分析的方法,围绕以美国为代表的普通法系国家和法国为代表的大陆法系国家的立法和司法实践对艺术品贸易中的法律问题进行了研究。全文分为六章,约20万字,主要内容如下:第一章阐述了艺术品的内涵和在法律上的界定,艺术市场的发展演变及艺术品交易的方式。考虑到艺术的文化与地域属性,艺术与艺术品从来就缺乏一个令人满意的统一的定义。艺术品在法律上的界定,更多地出自政治与经济上而非仅仅从美学上的考虑。各国法律对艺术品的技术上的定义,与该术语在什么情况下使用有很密切的关系。艺术品法律上的界定,艺术品的范围往往体现在一国文化遗产和文化财产保护的法律中,或是基本的民法典中,或是有关进出口的法律规范,或是相关的知识产权的法规中。艺术品的范围在各国由于法律的规定不同存在相当的差异,即便是在一国的不同时期,艺术品的范围也有不同,这反映了艺术品不断演变的性质和新的艺术形式和艺术媒体日益出现的现实。基于国际社会在文化财产保护上存在“共同利益”,在各国达成的国际公约或协定等国际文件中也需要对“文化财产”进行定义。因为“文化财产”的定义不仅决定了公约保护什么类型的财产,还影响到相关的机构诸如博物馆、收藏家、跨国公司等的决定。艺术市场从出现到现在有400多年的历史,但它的规模在过去的几十年有了飞速的扩展,发展成为一个成交价值上万亿美元的巨大规模的市场。艺术品交易的方式主要有私下交易和公开拍卖,拍卖已经成为当今艺术市场最主要的交易方式,虽然艺术市场上的私下交易仍然存在。第二章对艺术品进出口贸易的法律规制进行了描述。对进出口贸易规制背后反映了各国对艺术品贸易的三种不同立场。即强调艺术品与民族历史、文化、和身份认同的关系并使用了诸如“本国法律应该保护这种国家文化遗产或国家文化财产”措词的“文化民族主义”的立场;主张艺术品基于“科学、文化和教育的目的”应该自由流通观点的“文化国际主义”的立场;和强调保存遗址和艺术品及从研究这些遗址和艺术品得到的相关信息的重要性的“背景论”的立场。艺术品商业流转的限制在各国的内国法律和国际公约中都可以找到渊源:内国的法律规则除了体现在民法总则的规定之外,在一些文物或文化遗产保护的法律或对外贸易管理的法律中可以找到;而公约的规定主要体现在1970年11月14日在UNESCO支持下签署的“禁止和防止被盗文化财产进出口和非法流转的公约”和有些区域性的国际文件(如欧盟先后采纳了《关于文物出口的3911/92条例》和《关于返还从成员国境内非法转移的文物的93/7/EEC指令》)或双边的协定中。受保护艺术品的范围在各国法律中并不一致,因为就艺术品的进出口来说各国的利益并不一致,而且艺术品的丰富程度在各国也有所不同。对进出口限制措施的实施,内国的立法规定是如有违立法的活动将使违法者遭受一般刑法上的惩罚,或海关法上的惩罚。但在限制国之外,它的后果并不确定。第三章对艺术品交易中的所有权问题进行了探讨。艺术品交易中所有权问题经常出现,产生的情形也纷繁多样。在美国,有关艺术品所有权的问题,美国的统一商法典有相当的适用空间。而对于解决涉及善意取得人与原始所有权的争议时,一般而言以美国为代表的普通法传统的规则是被盗文化财产的所有权仍归于原始所有人,坚持所有权不因盗窃而转移的原则。但是后来美国的法院开始采纳动产的无权占有学说支持买受人的所有权,而最近以来的趋势是美国法院通过对在不同的情形下调节时效期间而又偏离了保护善意买受人的所有权的初衷,亦即所谓的“要求与拒绝规则”和“发现与审慎努力规则”。总的说来,美国的法院的判例支持给予被盗艺术品原始所有人较大的保护。而建立在罗马法传统上的民法系国家倾向于保护被盗艺术品的善意取得人利益,寻求商业交易的稳定性,但是在具体规定上也有些微差异。就艺术品中的艺术家的精神权利问题,大陆法系以法国为代表的国家在成文法中规定得较早,内容也较全面,它的发展主要是基于理论和智识的基础之上。在美国建立某些精神权利的形式的活动,主要表现为在加里福利亚、纽约、马塞诸塞州及缅因州的一小部分通过的立法,尚没有统一的联邦立法或政策。艺术品交易中的追续权问题上,大陆法国家都普遍规定了追续权的制度,虽然在具体规定上有些微差异;美国的追续权制度仅仅体现在1976年加利福利亚的颁布了转售提成费的立法上,到目前为止美国没有就其进行联邦层面的立法。第四章讨论了艺术品交易中鉴定评估的法律问题。各国对评估人的法律身份和类别规定有相当不同,赋予其在艺术品的鉴定评估上的职能也大相径庭。从各国对艺术品鉴定中评估人的责任问题的立法或司法实践看,比较法视野上,普遍承认需要保护受错误信息伤害的买受人。对于评估人责任的界限在各国各有不同,即便在一国之内,也存在较大的争议和疑问。但对于一般的原则似乎达成了一个共识,即评估人对于其做出错误的评估引起的财务损失应该承担责任,不仅是针对其直接客户遭受的损失,还包含了当评估人知晓评估报告会传递到第三方而导致第三方遭受的损失。但是各国到目前为止,对评估人应该遵循的职业标准并没有清晰界定。就作为证据来源的评估来说,各国评估的范围限于事实问题,各国法院都秉持对其自由心证的原则。第五章讨论了艺术品跨境交易中法律适用问题。艺术品跨境贸易中法律适用问题日益复杂化,第一个层面的复杂性首先来自于国际私法的一般应用,不仅冲突法规则(及其相关的大量基本问题)和管辖权规则在各国都不同,就连“国际合同”(与国内合同相对)的定义各国都很难一致,在国际统一实体私法取得越来越大的重要性的背景下,冲突法规范和统一实体私法共存的体系里,第二个层面的复杂性来源于国内法和国际法规则特别的组合,这些组合规则发展在传统的国际私法规则之外(至少在二分法的法院地法和准据法),导致了在普通冲突法下可能预见不到的结果。这些结果可能来自多种不同渊源法律规则的互动---每种规则在特定的方法论,条件和效果上适用。这些规则包括冲突法规则,国际统一实体法,强制性规则(大多是国际社会或欧盟的)。这些规范性规则的互动是相当复杂的。为因应艺术品和文化财产非法转运的持续增加,国际社会发起了多边谈判以采纳专门针对这些物品的条约。从一般意义上说这些条约法的制定并非史无前例,但是从私法和国际私法的角度看这些条约确实有相当创新,因为它们为文化财产专门制定了一个新的法律体制。这样,这些体制可以不管成员国国际私法规则任何规定而在自己的适用范围内径行适用。赝品与来源不明的艺术品贸易在实体法的规定如担保、对艺术品真实性或来源的虚假陈述、对艺术品真实性或来源的误解和欺诈性的虚假陈述等问题上有相当差异。统一实体法的尝试体现在1980年联合国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但在艺术品贸易问题的适用空间有限。法律冲突中的法律适用主要表现在合同关系、侵权救济和时效规则上。被盗艺术品贸易中,各国对动产转让与善意取得、合同救济、动产的可转让性及时效规则上有相当差异。法律冲突中的法律适用主要有物之所在地法,也有一些例外。统一实体法的尝试体现在UNESCO委托罗马国际私法统一研究会制定的有关被盗或非法出口文化财产的国际归还公约和一些区域性的国际文件和双边条约中。国有化或被征用艺术品的贸易中法律冲突的基本规则是国有化的国家法律适用于有关位于该国的财产的所有权根据该国的国有化法令是否被转让给该国的问题。公共秩序在该类案件中成为规避适用后果的工具。非法出口艺术品贸易中的法律适用的基本规则是不直接适用外国公法,但存在一些例外,比如销售合同非法、销售合同不道德、给予第三国法律效力等。在归还非法出口艺术品的国际努力上,1970年UNESCO公约特别值得注意,而在私法层面,1995年罗马国际统一私法协会制定的关于被盗和非法出口公约有更广泛的适用。第六章讨论了中国艺术品贸易中的法律问题。在回顾中国艺术品贸易和艺术市场发展演变过程的基础上,论文对中国艺术品贸易的法律环境进行了详细的分析,认为中国已经建立了包括艺术品权属与利用的法律、艺术品拍卖法律、艺术品进出口法律在内的一系列法律,中国还加入了一系列相关的国际公约和双边协定,为艺术品贸易和艺术市场的确立了一个较完备的法制环境。接着讨论了中国艺术品贸易和艺术市场的法律规范存在的问题,并就这些问题的改善,形成有中国特色艺术品市场交易与运作模式和体系的法制建设提出了自己的建议。针对饱受诟病的拍卖“拍假”现象,作者建议修改《拍卖法》的相关规定,明确拍卖行有谨慎鉴定拍卖品以保证其真实性的义务;在出口限制的法律规范中增加民事赔偿制度,兼顾美术作品所有人和国家的利益,同时又与有关国际公约的规定相协调;考虑出台“文物市场法”,承认古玩市场和个人古玩经营商的存在并将其纳入文物行政管理的范围;尽快出台一部《文物鉴定法》,使文物艺术品鉴定工作有一种资格认证,保证其公正、客观;在我国的著作权法中增修有关追续权问题的规定和作者的接触权以使该法律更加周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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