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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型证券纠纷具有小额多数的典型特征,涉及众多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侵权方和投资者地位严重不对等。传统民事纠纷解决方式难以满足现代型证券纠纷解决的效率需求,故世界各国针对现代型纠纷设计了各种不同的群体性纠纷解决方式。现代型证券民事赔偿制度的特点在于群体性纠纷解决机制的广泛适用,司法能动性对于市场参与主体的保障,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违法行为的发生,但是同时,此类纠纷解决制度也存在耗时较长、责任承当失衡等问题。具体到中国而言,中国的证券民事赔偿诉讼制度存在行政手段为主而民事责任规定不明、代表人诉讼利用率低、共同诉讼遭受人为拆分、现有诉讼方式资源占用严重、赔偿之诉提起率低等问题。面对中国民事赔偿的迫切需要和现有纠纷解决机制的供给不足,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作为证监会批准设立并直接管理的证券金融类公益机构应势而生并开展支持诉讼工作。由于传统法学理论和现有法律规定对原告资格存在一系列限制,因此目前投服中心选择依据《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对投资者提供诉讼支持,通过依托共同诉讼制度的方式追究主要违法行为人责任,由上市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的方式帮助投资者进行维权。此种模式有助于在一定程度上平衡纠纷双方地位,促进责任承担的公平,突破投资者维权困境,发挥民事赔偿机制填补损失和震慑违法行为的功能,构成了对《证券法》的有益补充。然而支持诉讼模式尚存在一些问题,如未突破传统两造诉讼模式,支持起诉程度存在争议,判决没有扩张性和示范性,赔偿可能有失公允等。关于投服中心民事赔偿诉讼的发展方向,应借鉴国外的相应制度进行本土化改造。各国纠纷解决机制不尽相同,主要有美国集团诉讼、德国团体诉讼、台湾团体诉讼、德国示范诉讼四种模式。美国集团诉讼制度与中国的现有诉讼制度理念存在极大差异,中国也不具有美国那样可以推进集团诉讼的配套机制,引入集团诉讼之后带来的相应问题也缺乏相应应对;德国团体诉讼主要适用于消费者权益保护、不正当竞争以及环境团体诉讼案件,更加注重威慑功能发挥,同时其依托德国悠久的团体诉讼历史也是中国所缺乏的;台湾团体诉讼的模式有专门立法保障而中国并不存在专门投资者保护立法;德国示范诉讼主要针对证券市场违法行为,依托于对投资者的程序保障将示范判决效力予以扩张,此种模式能解决大量同类纠纷,有效定纷止争,并且示范诉讼在中国实行已具备可行性和必要性,相比较于其他几种模式,示范诉讼能很好应对中国目前亟待解决的投资者保护问题。投服中心作为证券市场维权的主体,其具有提起示范诉讼的实践和理论正当性基础,因而其今后的发展方向应当是借鉴德国示范诉讼制度。在投服中心提起示范诉讼的具体制度构造方面,在示范案件审理前主要包括投服中心申请启动示范诉讼、依据典型性选取示范案件和当事人、上海金融法院集中管辖、示范诉讼公告的中断和登记效力。示范案件审理中包括诉讼请求聚焦于损害赔偿、保障非示范诉讼当事人的程序权利、示范案件优先审理。在示范案件审理后主要包括明确示范判决的扩张效力和诉讼费用的分摊等方面。此外,投服中心示范诉讼要真正落地,还需解决投服中心的经费支持、建立保护机构独立形象、完善信息披露与监督等相应配套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