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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70年,美国哈佛法学院院长克里斯托弗·哥伦姆布斯·兰德尔创立了判例教学法,作为一种全新的教学方法,它采用一种以判例为主要内容的教材,由教师在课堂上通过类似苏格拉底式讨论的方式向学生教授法律知识和法律技巧。学生和教师在这一过程中形成一种互动,既提高了学生的主动性,又能够培养学生的法律思维能力和实践经验。案例教学法在上世纪80年代末被引入我国的法学教育之中,至今已经走过了二十几个春秋。经历的二十多年的发展和本土化之后,案例教学法在我国的法学教育中起到了非常大的积极作用。但同时我们也注意到,这种教学方法仍然不是主流,在大多数的法学院里,案例教学法仍然只是一种实验性产品而偶然为之,这其中有许多原因和困难需要中国的法律人去解决。2011年,教育部和中央政法委员会针对目前中国法学院培养模式相对单一,学生实践能力不强的现状出台了“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旨在培养应用型、复合型的法律职业人才。在“卓越法律人才计划”中重点提到了案例教学法在法学教育中的重要地位,这直接导致了案例教学法重新回到了教育工作者的视线之内,并为该教学方法在我国法学教育中的广泛实施奠定了基础。案例教学法从被引进中国的法学教育至今取得的进展毋庸置疑。这种注重实践能力培养的全新的教育理念深受同学的喜爱。它的优点正好能够克服中国传统教学方法中存在诸多弊端。随着这种教学方法的推行,其问题亦暴露无遗。这种肇始于英美法系国家的“判例教学法”在我国出现了一定的水土不服。其中的原因很多,先例在司法实践中的地位的不同,法学教育工作者的能力差别,以及教育理念的思维惯性等都使得这种英美国家法学院中成为主流的教学法在中国难以得到应有的重视。本文将从三个部分对我国本科法学教育中案例教学法的完善进行分析。第一部分将主要介绍案例教学法在法学教育中的地位、实施的现状、所取得的成绩以及存在的不足。通过对当前案例教学法信息的搜集与梳理,将案例教学法在中国法学教育中的全貌予以呈现,在此基础上引出文章的第二部分,即外国案例教学法的相关经验与借鉴。案例教学法产生自美国,因此第二部分首先介绍美国判例教学法的产生、批判和变革。知其然更要知其所以然,只有对美国判例教学法进行系统的分析才能领会该教学方法的精髓,才可能认识到其对我国传统教学方法的补充作用。此外,文章还介绍了德国和台湾的实践教学情况。同属大陆法系的德国和台湾在实践教学方面所取得的成绩对我国的法学教育方法的改革也同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和参考价值。德国的范例教学法和台湾东吴大学的比较英美法教学都是大陆法系国家(地区)在改变传统教学方法偏学术化倾向方面所进行的探索和经验,值得我们深思和借鉴。最后一部分将首先介绍卓越法律人才培养计划,这是我国当前大力推行案例教学法的背景。卓越法律人才培养计划着重强调了案例教学的重要地位,对我国法学教育尤其是对法学教学方法也提出了新的要求。在明确了加强案例教学的方向后,本文将结合案例教学法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当前法学教育过程中的现状,并参照美国、德国和台湾的案例教学方面的经验提出自己对完善本科案例教学法的思考和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