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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数字时代的来临和网络技术的飞速发展,著作权制度迎来了前所未有的机遇和挑战,一种崭新的作品形式—网络作品应运而生。它是传统的智力创作活动和数字技术相结合的产物。它的出现使网络著作权保护问题进入了人们的视野,同时也给传统的著作权保护制度带来了巨大的冲击。它加剧了著作权领域本已很严重的法律冲突,并给传统的法律适用制度和现有的著作权保护制度带来了极大的挑战。网络的虚拟性使传统法律适用制度中的属人标准和属地标准都面临着很大的困难。由于在网络环境下国籍、住所、行为地、结果地等连接点都变得模糊不清而难以确定,客观主义的法律适用方法在网络著作权的准据法确定上已力不从心。而以意思自治为主的主观主义标准却很少受到影响。这就启示我们应该结合网络的特点重新寻找其他连接点,以实现法律适用规则的新突破。通过对国际上一系列新理论和判例的分析,我们发现面对种种困难,只要我们善于探索和总结,网络著作权的法律冲突是可以解决的。经过认真的分析和比较,我们可以得出对解决网络著作权法律适用冲突的一个基本认识,那就是:网络作品是智力创作活动和网络技术相结合的产物,而网络技术正处在不断发展完善中,它对网络著作权的影响尚未完全显现,各国著作权保护政策和水平的差距也不可能在短期内消失。因此,网络著作权的法律冲突问题也不可能在短期内得到彻底解决,而只能是一个不断探索和完善的渐进过程。基于这种认识,我们可以得出一个在当前条件下解决网络著作权法律冲突的总体思路:一方面,我们可以根据网络的特点,对网络著作权制度本身加以适当改造,使传统的客观标准能继续发挥作用。另一方面,根据网络虚拟性并不影响主观标准的特点,我们可以扩大主观标准在解决网络著作权法律冲突中的适用范围,并最大限度地发挥其作用。在继续延用并发挥传统的冲突规范调整作用的同时,根据网络所具有的全球性特点,我们尤其应该注意充分发挥国际统一冲突规范和统一实体法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