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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中国的城市景观与其他亚洲、欧洲国家一样,正在发生急剧的变化,而且可以说正在以绝对超过其他任何国家的速度改变着面貌。本文中笔者力图通过讨论世界发达国家在景观规划控制的深层次结构,探讨不同国家的景观规划特色和景观控制管理实务。 我国正处在快速发展与建设的时期,1990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明确规定城市总体规划中包括绿地系统规划,1992年国务院颁布的《城市绿化管理条例》也指出城市人民政府应该组织城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和绿化管理部门等共同编制城市绿地规划,合理设置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和风景林地等。但是具体的控制管理方面和亚欧发达国家相比,还存在很大的不足,以景观为依据的实行控制的法律框架也相对滞后,风景规划和其它法定城市规划的关系有待明朗。 本书所选择的国际上的主要研究对象为日本,日本在二战后的城市景观也发生过同样的变化。在这意义上中日两国的具体情况虽有差异,但都曾置身于同样的转型过程中。日本早在1911年颁布《城市规划法》;19世纪60年代,为了对景观建设行为进行管理,部分城市就率先颁布了相关的地方管理条例;2004年6月颁布了日本第一部《景观法》(Landscape Law),通过研究日本景观法和景观控制体系,以日本为镜,反思自身,对我们或许会有一些反思和启示。欧美其他国家的经验总结也是本文的一个环节,由于资料的局限,略作简单分析,不同国家的情况差异也是值得参考和借鉴的。 本文在研究方法上,采用资料收集、翻译、编辑、分析的方法,力求坚持辩证的唯物主义的原则,分景观学概念、国内景观管理现状分析、日本景观三法及建设控制体系、欧美国家景观控制分析等部分,期望找出可以借鉴的景观规划管理的方法和经验。 现代景观管理政策作为一个尚在发展中的新颖研究课题,横跨众多学科,笔者深深感到研究的难度很大,但作为一个当前研究意义很强的课题,只得激励自己,努力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