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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前羁押指在刑事案件交付法庭审判以前,依法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置于看守所或者其他规定的场所,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是刑事诉讼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根据无罪推定原则,审前羁押应以程序保障为基本目的,贯彻例外性原则和比例原则,并从各个方面加以严格控制,避免公民权利受到国家权力的任意侵犯。我国目前尚未建立起完善的审前羁押制度,羁押不是独立的强制措施,只是刑事拘留和逮捕所带来的持续限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身自由的当然状态和必然结果,既不存在事前的司法控制,也无事后的司法审查,被羁押人缺乏救济权利,羁押完全被侦诉机关控制,实践中,普遍羁押、超期羁押现象严重,审前羁押制度亟需完善。 本文拟通过中西方国家审前羁押制度基本问题的比较分析,找出我国审前羁押制度的缺陷和弊端,在借鉴西方国家先进立法,充分考虑中国国情的基础上,对审前羁押制度的完善提出初步构想。具体来说,文章内容如下: 第一章 审前羁押制度之概述,概括介绍审前羁押制度。这一章分三部分,第一部分,介绍审前羁押的定义,中外对审前羁押规定的区别;第二部分介绍审前羁押的目的,一般来说,程序保障是对审前羁押适用目的的一般要求,审前羁押的适用应当将保证嫌疑人及时到场、防止证据灭失等作为一般目的, 把预防再犯作为受到严格限制的例外,并绝对禁止将审前羁押作为侦查的手段及提前报应犯罪或安抚被害人的措施,甚至变成一种惩罚措施。第三部分,介绍审前羁押制度的相关原则,即无罪推定原则,比例性原则,例外性原则,人权保障原则。 第二章 中外审前羁押制度比较分析,本章试图从比较法的角度,对西方国家审前羁押制度做简要分析,并与中国的立法与实践进行对照,以便发现我国审前羁押制度的主要问题和缺陷。具体从五个方面进行比较分析: 一、羁押适用的条件。西方羁押适用的条件:1、重大的犯罪嫌疑 2、法定理由 3、必要性(以法、德、美举例);中国的拘留、逮捕条件,缺陷:未体现例外性,羁押作为逮捕的必然后果和当然状态,具有常态性,带有惩罚性。 二、羁押的司法控制。 (一)审前羁押的理论基础:1、保护人权的必要 2、正当程序延伸 3、司法裁判原则; (二)中外审前羁押制度比较。西方国家一般通过令状主义原则实现保障人中国政法大学硕士学位论文 论我国审前羁押制度的完善 2身自由的目的,文章以美国、法国、俄国为例介绍羁押的司法控制; 中国拘留由公安、检察机关自行决定,逮捕由检察院批准或决定/法院决定,检察监督存在明显的缺陷与弊端,中国不存在真正意义上的司法控制;改变我国审前羁押的控制过于微弱甚至虚无的现状,使羁押的适用更加符合程序公正的要求,建立由中立的法院对羁押进行司法控制的机制,应该成为我国羁押制度改革的发展方向。三、审前羁押的司法救济。为防止审前羁押滥用,西方国家普遍建立了旨在对羁押合法性进行持续审查的司法救济制度。司法救济程序在英美法与大陆法中形成了两种不甚相同的模式。在英美法中,被羁押者一般通过申请“人身保护令”寻求司法救济,而大陆法国家(以德国为例)实施司法救济的方式主要是司法复审。司法复审可以由被羁押者通过申请而发动以外,还可以由法院依据职权主动发动。中国:刑诉法第 72 条,75 条有一定的体现,但适用范围窄,且采取行政化方式。总的来说,对逮捕后的人权保障不力,欠缺司法审查的规定。四、审前羁押的场所。以英国、日本、德国为例,西方国家羁押场所通常受各国司法行政机关的管理和控制,而不受侦控机关的约束,从而实现了侦查机关和羁押场所的分离。而中国,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始终被羁押在公安机关所控制的拘留所或者看守所之中。羁押权与侦查权合而为一,极易导致司法专横甚至司法暴力。五、被羁押人权利保障。以联合国国际准则为基础,对被羁押人的权利保障进行比较,具体分以下几点:(一)不受任意羁押的权利;(二)知悉羁押理由及指控罪名的权利;(三)对羁押提出异议的权利;(四)合理时间接受审判的权利,法定条件下获得保释的权利;(五)享受人道和尊严待遇的权利。第三章 我国羁押制度的完善。在中外审前羁押制度比较的基础上,总结中国审前羁押制度的缺陷,为解决实践中普遍羁押和超期羁押等顽疾,加强羁押中的人权保障,必须对羁押的适用进行严格的司法控制,对整个羁押制度进行完善。本章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一、完善审前羁押制度应考虑的因素:(一)现行体制的制约;(二)控制犯罪与保障人权目的之平衡;(三)考虑国民的心理承受能力。二、完善我国审前羁押制度的设想:(一)观念上的重塑。首先,应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和权利意识。其次,转变公安司法人员轻视人权的观念,真正树立保障人权的观念。最后,应树立“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