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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存废问题一直备受关注。死刑废除论者和死刑保留论者对死刑问题进行了激烈的争辩,从价值论和方法论的角度出发,提出了各自的观点并加以论证。其两派之争既丰富了刑罚理论,也对世界性的死刑立法和实践产生了很大的影响;但无论是死刑废除论,还是死刑保留论,又都存在一定的不合理之处。第一,理论基础的不合理性,主要是对有关哲学、伦理学和刑罚学原理的运用过于片面;第二,基本立论的不合理性。从经济学的角度分析死刑制度,可以看出,从交易成本来看,死刑制度具有较大优势,从而遏制犯罪的发生率,然而从交易效率来看,死刑制度则明显缺乏效率。其之所以有用武之地,在于其强大的威慑力,有效的提高了犯罪人的预期犯罪成本,在有效抑制犯罪发生率方面发挥其独特作用。从威慑效应看,当死刑第一次被适用时,其威慑力是最大的,随着死刑适用数量的增多,死刑的边际威慑力呈现递减状态。死刑制度的成本主要有程序成本、执行成本、附随成本等,累计起来数目惊人;死刑制度的收益则主要从对罪犯进行惩治、对一般公众进行威慑、对受害人进行心理安抚、实现社会公平等角度来体现。由于立场不同,关于死刑制度成本与收益的比较而得到的结论也截然不同。对死刑的收益和成本进行比较分析,有一个前提需要明确,就是如何界定“成本”的涵义。成本不仅应该包括物质性的、可体现为货币价值的支出,还应该包括那些不能准确用货币换算或衡量的支出。生命无价,死刑的成本无法用金钱来估算,而自由刑的成本可以界定为一定的金钱数额,故从这个意义上说,死刑的成本远远高于其他任何刑罚的成本。当前死刑制度的供给有死刑复核制度、死刑辩护制度、死缓制度、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等,它们都是在一定条件下为了满足社会需求应运而生的。而死刑制度的需要主要是对死刑辩护制度的完善及设立重点关注死刑犯子女的制度。在我国,目前死刑制度的供给和需求并非均衡,问题在于死刑制度的供给不足,主要体现在执法和司法活动缺少实效性、基本法律的欠缺等方面。总结我国数年来的死刑实践,发现目前我国死刑制度还存在诸多缺陷,如适用标准存在问题、缺乏有效监督、制度供求矛盾导致死刑被滥用、死刑制度与国际脱轨等等。现在大多数国家已经废除死刑,且保留死刑的部分国家也趋于在立法上废除死刑或在实践中废除死刑。虽然世界的主流是废除死刑,但鉴于我国当前的国情,还不宜马上废除,而是应该保留死刑,但严格限制死刑适用,直至废除死刑,并深入研究中国死刑制度改革问题,建议逐步废止非暴力犯罪死刑;加大刑事和解的适用,在允许的范围内扩大刑事和解范围、放宽刑事和解的条件限制;实行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尽量减少或者避免社会矛盾,真正实现社会公平;设置终身监禁刑,即真正意义上的无期徒刑,参照西方一些国家的做法,执行过程中不允许减刑和假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