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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执行是人民法院执行人员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运用国家强制力量,采取法律规定的措施,强制负有法律义务的当事人履行义务,保证法院判决、裁定及其它法律文书内容得以实现的行为。该制度设置是为了保障生效法律文书的权威性和可兑现性。但在实践中由于各种原因的存在,导致可能出现执行行为违法或不当,进而侵害被执行人、案外人、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为弥补这种因公权力的行使导致的权力失衡,而赋予了当事人各种执行救济的途径,比如执行异议、申请变更执行法院、执行异议之诉、执行回转等。我国的执行异议之诉制度经历了一个从无到有的过程。随着我国法治的不断完善,人们权利意识的觉醒,对于法律制度的设计也更多地与国际社会接轨,更加倾向于对公权力的制衡和对私权的保护。执行异议之诉自2007年正式确立,到2012年《民事诉讼法》的初步规定,再到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的完善,其理论体系和制度规范已初步确立。实践中,案外人运用执行异议之诉维护权益的案件不断增多。“一种法律制度好坏与否,关键在于运用到社会实践中的效果”。执行异议之诉不断运用于审判实践中,凸显出很多问题,通过对这些问题的分析和解决,以使该制度渐渐成熟。作为西方法律制度的一种舶来品,执行异议之诉制度引进时间较短,所以该制度仍处于发展、完善阶段,由于该制度的不完善,当事人在维护自身权益时很难运用。同时,审理法官也需要一个渐渐熟悉适应的过程。因该制度的理论基础源于以德、法、日为代表的大陆法系国家,所以有必要去汲取相关国家的先进理念,再结合我国的审判实践,来完善相关法律制度。 本文主要围绕2016年度执行异议之诉在益阳和常德两地的运行现状,分析该制度在运行中面临的困境,如案外人权益难以救济、法院判决不统一、执行异议之诉易被滥用等,去探寻该制度形成困境的原因,如债务人异议之诉制度缺失、执行异议前置审查不合理、与再审程序和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竞合。在此基础上,提出完善执行异议之诉的相关措施,如增设债务人异议之诉、对滥用执行异议之诉设立惩戒机制、取消执行异议前置程序,设立立案审查制度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