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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是在城市发展过程中伴随住宅商品化和物业管理市场化的产物,在对住宅小区建筑物公共部分和小区设施以及小区公共事务的管理上具有重要的作用。但自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产生起,其法律地位就备受争议,我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对业主委员会的法律地位均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从而导致了在实践中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在内部治理和外部关系协调上面临诸多困境,进而制约到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作用的发挥。本文从我国有关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的概念界定和现状出发,分析指出我国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所面临的困境,然后以民事主体的判断标准理论为视角,通过与国外(地区)业主委员会法律地位立法模式的比较分析,最后分析提出我国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是具有民事主体资格的其他组织。全文共分七个部分:引言部分,主要介绍研究的背景、意义、国内外的研究现状、研究方法及目的。第一部分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及相关概念的界定,主要对业主、业主大会以及业主委员会的概念进行界定,建立理论研究的逻辑起点。第二部分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法律地位的现状考察,通过梳理考察我国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的立法现状、司法现状和理论现状来揭示因我国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的法律地位不明而面临的困境。第三部分民事主体判断标准理论的考察分析,通过对各民事主体判断标准的各观点学说的考察并进行分析,进而得出应采纳的民事主体判断标准理论,为解决业主委员会法律地位问题提供理论上的支持。第四部分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法律地位的比较法考察,通过对法国、日本、德国、美国等主要发达国家和我国香港、台湾地区关于业主委员会法律地位的立法进行比较考察,从而为定位我国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的法律地位提供借鉴和参考。第五部分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法律地位的定位,从可行性和必要性两方面分析论证我国住宅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是具有民事主体地位的其他组织。结语部分对我国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的法律地位问题作了一个简要的归纳与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