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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而民主的行政立法可以有效避免大量的行政争议,节省行政执法的成本和司法资源。通过对现有的听证和征求意见等民主立法制度功能的追问与反思,笔者认为行政立法科学性与可接受性的提高需借助于协商机制的开展,这一机制不仅关乎行政立法的合法性来源,也将影响后续行政执法的成本及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之间的关系。本文主要对行政立法协商机制的相关理论进行系统的介绍,并结合“网约车”立法协商实践剖析行政立法协商机制存在的不足,进而提出若干对协商机制进行完善的理论构想。第一章为“行政立法协商机制概述”。本章对行政立法协商的基本概念和基本特征做了界定,并将其与行政协商、行政立法听证、征求公众意见及专家咨询论证进行了比较,以明确协商在行政立法中的价值和准确定位。在阐释行政立法协商机制是什么的基础之上,进一步梳理了它的由来,分别是域外协商行政立法的兴起与发展及我国协商行政立法的产生。第二章为“将协商机制引入行政立法的必要性与可行性”。笔者认为我国目前尚不存在实质意义上的行政立法协商机制,故要在行政立法中发展和运用该机制需充分论证必要性与可行性。在必要性方面,一是行政立法需回应自身的合法性问题,二是平衡多元利益诉求有赖于各利益主体协商,三是行政立法过程需受监督和制约,四是行政立法的可接受性亟待提高;在可行性方面,首先我国现有政策中具有充足的协商行政立法的依据,其次我国法律规定中蕴含了行政立法协商的理念,但尚未外化为常态化的机制,再者在行政立法中引入协商机制具有坚实的理论支撑。第三章为“我国行政立法协商机制的制度实践与问题分析”。本章对深圳市“网约车”立法协商的制度实践作了系统的介绍和分析。深圳市政府法制办以网络听证会形式为网约车的各方利益主体提供了一个理性交往的平台,各方在意见交流过程中消除了对个别争议的认识误区,通过辩驳和说理促使他方理解并接受自身观点,进而达成共识,并对网约车立法草案施加实质影响。这是一次积极而有益的协商尝试,但同时也凸显了当前行政立法协商机制存在的诸多不足。笔者在这部分分析了行政立法协商机制存在的问题及其成因。第四章为“完善我国行政立法协商机制的具体建议”。本章结合了域外协商行政立法和我国地方立法协商的有益经验,从五个方面探讨了协商机制如何完善。第一,明确可采取协商的条件和范围。考虑到行政权威和行政效率,并非所有的行政立法都需经过协商,同时鉴于部分立法的特性,其可能并不具备开展协商的条件。第二,如何确定参与协商的主体,以及其享有哪些合法权益,这些权益如何得以保障?参与协商的主体主要是行政主体及各利益相关方,二者在协商过程中享有平等的主体地位,参与协商的各利益相关方应接受平等对待,协商共识应受尊重,其合理意见应当被采纳。第三,确立协商的原则。在协商过程中,各方要秉持平等自愿的原则,不得强迫他方接受己方的观点。整个协商过程亦要服从合法性原则、比例原则和公开原则。第四,明确协商的程序。协商的程序包括行政立法事项的公开、协商委员会的组建、协商动议程序的开展、利益代表商谈和民意采集程序、协商的终止以及协商意见予以采纳或不予采纳的理由说明。第五,构建协商的监督机制。协商主体参与权的充分保障有赖于赋予其对协商不公的监督权和不服行政主体反馈意见时的救济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