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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现有的司法制度中,司法鉴定制度是其重要组成部分,在现代诉讼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作用。我国的法律制度属于典型的大陆法系,司法鉴定人一直被认为是“法院辅助人员”或“法官的助手”。随着高科技知识的应用,科学的不确定性和伪科学问题都曾出现在法庭的证据之中,也为法官审查判断证据提出了新的难题。为此法官不得不借助于专家的分析、判断,司法鉴定人、鉴定专家又被视为“科学的法官”,司法鉴定结论会对审判结果影响很大。我国的司法鉴定制度诞生于新中国刚成立后,早期受前苏联制度影响很大,有明显的计划经济的特征。改革开放以后,伴随着社会主义法制的完善,人们的法律意识不断加强,参与诉讼活动日趋频繁,诉讼纠纷的数量也直线上升,导致对司法鉴定的需求逐渐增多。由于我国至今还没有一部专门规范司法鉴定方面的法律,使司法鉴定缺乏统一的规划与管理,缺乏部门之间的相互协调与协作,导致现实生活中出现“多头鉴定”、“重复鉴定”,使得案件审理难以顺利进行,诉讼长期处在不稳定状态,无法及时解决纠纷。文章首先对司法鉴定的基本概念进行分析,总结了司法鉴定的主要特征,如科学性、合法性、独立性、多样性、被动性。在介绍两大法系关于司法鉴定的法律规定、鉴定机构的设置与管理、鉴定人的选任方式的基础上,通过比较分析,提出国外法律制度中值得我国立法中借鉴的部分,以弥补我国现有法律规范的不足。文章通过对我国现行司法鉴定制度的剖析,指出其存在的问题主要是:司法鉴定机构缺少全国统一的组织、协调和管理;缺乏统一的司法鉴定人资格认证制度、管理制度和监督制度;缺少全面的、统一的司法鉴定程序规定;司法鉴定人员出庭作证制度不健全;缺乏统一的司法鉴定标准等。由于我国现行的司法制度存在着这些方面的问题,造成了一些案件久拖不决,使审理难以进行,影响了司法公正,降低了司法的威信。文章指出,我国司法鉴定制度重构是符合效率和效益的要求,是适应我国客观形势发展的需要,是建立社会主义法治的需要。司法鉴定制度改革是目前形势的迫切需求,但在进行制度的重构过程中,一定要遵循法治原则;吸收借鉴与适合我国国情的原则:提高效率与效益的原则;公正、公开的原则;科学原则;独立原则。文章就我国司法鉴定制度的重构提出了以下建议,即建立鉴定人、鉴定机构的名册制度;建立合理的司法鉴定程序制度;建立司法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的法律责任追究制度;完善鉴定人出庭作证制度;取消法院、检察院系统的鉴定机构,整合鉴定资源,逐步建立“一元化的三级”专职司法鉴定机构;建立一套完整的鉴定标准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