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股东资格确认——以有限责任公司为视角

来源 :吉林大学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liuyibi1987
下载到本地 , 更方便阅读
声明 : 本文档内容版权归属内容提供方 , 如果您对本文有版权争议 , 可与客服联系进行内容授权或下架
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股东资格确认关系着出资人在以公司为联结点的法律体系运作过程中的权利配置和责任负担。除此之外,股权行使、股东会决议效力的异议、股东出资责任、股权转让等其他常见的公司纠纷中,它都是不容回避的前置性问题。可以说,法官和律师对这一问题从来没有停止过争论。随着股东资格确认成为公司实践中的热点和难点,近年来立法者和理论界对此亦给予了更多的关注和重视。但是,有关股东资格确认的理论体系尚不够成熟,立法有效性尚待检验,实务探索一直难以摆脱多重标准的束缚。因此,对这一问题进行深入研究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本文从股东资格确认的基本问题入手,以表征股东资格的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为中心,对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工商登记、实际出资凭证、出资证明书、实际行使股权记录等,在认定股东资格过程中的作用和地位进行法律分析,并在此基础之上针对实践中争议颇大的几个焦点问题,即瑕疵出资的股东资格确认、隐名出资的股东资格确认、股权转让中股东资格确认予以具体的讨论。   论文由前言、正文和结语三部分组成,其中正文分为五章。   第一章股东资格确认的基本问题。本文中股东资格是股东地位、股东身份的同义语,它不啻于投资资格,同时可以覆盖投资资格的意义。股东资格与股东犹如灵魂与躯体,与股权同时产生,不为因果关系,与公司人格既相互独立又彼此依存。最重要的是,股东资格与股权是同一法律关系的不同侧面,取得股东资格意味着享有股权,反之亦然。因此,认定股东资格也就是确认股权。现实生活中,围绕股东资格的利益冲突存在于股东与公司之间、股东与公司外第三人之间、股东与股东之间,而上述利益冲突是产生股东资格确认问题的内因。在认定股东资格的过程中,应注意从宏观上统一路径和方向,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以效率安全优先兼顾公平为理论基础,以公示与外观主义为最基本的原则;二是采用以公司确认和法院确认相结合、以法院确认为主导的双层级程序机制;三是股东资格是股东与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公司是股东资格确认的逻辑指向。   第二章股东资格确认的证据分析。股东资格确认实质是探讨表征股东资格的证据采信问题。对此,英美法系采纳股东名册主义,大陆法系通行两分法理论,我国多数学者主张依功能不同,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分别在公司内、外部法律关系中适用。近来我国亦有学者提出了三层次规则,将证据划分为源泉证据、效力证据、对抗证据。但是,股东名册主义不能适应我国现阶段的实践需要,三层次规则有些理想化,两分法理论有可取之处,只是功能性适用不十分科学。因此,本文以两分法为研究路径,通过对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工商登记、实际出资凭证、出资证明书、实际行使股权记录等具体证据的功能考察,发现在实践中它们均可能被采信为证明股东资格的证据。更麻烦的是,他们相互之间经常出现冲突或本身存在瑕疵,导致股东资格确认陷入多重标准、个案讨论的困惑。因此,表征股东资格证据的效力及其效力等级的界定成为股东资格确认的关键问题。对此,应当从两个角度进行思考。宏观上,单纯的形式要件标准或实质要件标准都是站不住脚的,但是“形式要件优先适用、实质要件个别适用”应是一般原则。“形式要件优先适用”是指认定股东资格时形式要件处于相对优先适用的地位,这缘于公司法的团体法性质;“实质要件个别适用”是指如果有充分证据表明实质要件足以推翻形式要件,可由法院采信实质要件,这缘于公司法是私法的一部分,不能脱离意思主义而孤立存在。微观上,从现行法来看,立法唯独规定可依股东名册主张股权,相较而言其具有优先效力;公司章程因设立公司时由股东共同签署,一般来说对确认发起人的股东资格具有意义;立法赋予工商登记对抗效力,其证明力限定于公司外的善意第三人,不及于公司内部关系。从前瞻性来看,股东名册更适合成为法定的股东登记方式。   第三章瑕疵出资的股东资格确认。瑕疵出资是股东违反出资义务的行为。域外立法对出资与股东资格的关系大多未作明确规定,但无论实行哪种公司资本制度的国家都不要求出资与股东资格成立对应关系,并对股东资格基于“股份取得”而非“出资取得”形成共识。在我国,立法上从原《公司法》规定瑕疵出资责任到新《公司法》资本制由实缴改为认缴,表明不应简单地以瑕疵出资否定股东资格。但是,在理论上对瑕疵出资的股东资格仍存在否定说、肯定说、有限资格说的分歧;在实务中,同样也存在否定或肯定瑕疵出资人股东资格的案例。笔者认为,否定说已非牢不可破,有限资格说存在语义表达和理论不周延的缺陷,只有肯定说与资本制度适应、与出资义务和责任对接、与公司法的价值取向吻合,与外观法理协调,而且与形式要件优先适用亦相一致,应予肯定。至于实质要件个别适用则表现在对瑕疵出资人股东资格的影响上:一是瑕疵出资人的股权行使应受限;二是不同救济方式的采用决定着股东资格的保留或取消。通过对几种特殊出资问题的实证分析,上述影响均得到了印验。此外,涉及公司债权人、股权受让人等第三人的情形,应对相关主体的信赖作特别考虑。对于前者,一般以工商登记认定承担责任的股东主体。对于后者,视瑕疵出资人是否履行告知义务,受让人对是否受让股东资格具有一定的选择权。实现转让后,也要视不同情形决定受让人是否对公司及其债权人负责。   第四章隐名出资的股东资格确认。本文中隐名出资指隐名出资于公司的狭义概念而言。围绕隐名出资的争议,英美法系通过信托制度使其得到了很好的处理;在大陆法系则出现了形式说和实质说的争论。在我国,公司立法对隐名出资没有名文,这使得隐名出资的股东资格确认存在法律依据的障碍。理论上存在形式说、实质说、折衷说的分歧,折衷说分支之一内外区别说为多数学者所主张。实务中,由于各地法院的倾向性意见不统一,导致审判实践各自为政。笔者认为,折衷说的两个分支或采用双重标准,或理论不周延;实质说似乎符合正义要求,但无法引导公司依法设立和运作;形式说可能会使出资人遭受损失,但这是其以隐名方式出资所应承担的后果,况且,其损失尚可依个人法予以救济。因此,应以“形式要件优先适用、实质要件个别适用”为原则,对形式说进行实体和程序的修正,使其成为股东资格确认的标准,并称之为“相对形式说”。在实证分析中,“相对形式说”通过了实践检验,具体方法为:将隐名出资类型化为完全隐名出资和不完全隐名出资,对于前者认定股东名册(或公司章程)记载的显名出资人为股东,对于后者认定隐名出资人为股东。此外,涉及第三人的情形,一般以工商登记作为认定股东资格的证据。但是,在显名出资人和隐名出资人中,确定谁承担瑕疵出资责任、谁享有股权转让权、谁的债权人可以保全和执行股权时,应对相关主体的信赖作特别考虑。   第五章股权转让中股东资格确认。股权转让行为是由债权行为和准物权行为组成的要式法律行为。股权转让参与人的多元性和转让程序的阶段性,导致股权转让效力呈现多层次性,而每一层效力都与股东资格变动的关系密切。其中,股权转让的合同效力是股东资格变动的前提;股权转让的(自身)效力与股东资格变动具有同一性,是股东资格变动的标志;股权转让的对抗效力是对外公示股东资格变动的事实。域外立法中,关于股权转让与变更股东名册的关系大致有登记对抗主义、登记生效主义、申报转移主义三种模式;股权转让与变更工商登记的关系只有登记对抗(第三人)主义的模式。在我国,新《公司法》规定了变更工商登记的对抗效力,但未明确股东名册变更是对抗要件抑或生效要件。理论上,关于变更登记效力的争论旷日持久,《公司法》修订前的焦点是工商登记生效抑或对抗,《公司法》修订后的热点是股东名册生效抑或对抗,近来又出现了通知转移主义。在实务中,有的法院认为未登记转让无效,有的法院认为登记与转让无必然关系,有的法院视占有股权为事实上的转让。但是,工商登记与股东名册之争并不多见。笔者认为,股东名册变更是股东资格变动的标志,工商登记变更使股东资格变动产生对抗第三人的效力,通知转移主义可以在司法程序中参考适用,这正与形式要件优先适用、实质要件个别适用的一般原则相吻合。其中,股东名册变更和工商登记变更相冲突时,应依各自的效力范围予以协调。当然,未经变更登记可能阻却股东资格的变动效力或对抗效力,因此,应当为受让人以及其他受害人提供有效的救济。  
其他文献
改革三十年,中国的宪政体系从文本到实践都取得了重要成就,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初步形成。然而,立法之体系化不等于法治之发达与宪政之成熟,更何况立法本身的民主品质也有待
随着旅游业的蓬勃发展,旅游合同纠纷大量出现并形成诉讼进入司法领域,给审判实践带来了很多法律适用上的疑难问题。本文从司法实践出发,对近年来我国司法审判中的旅游合同纠纷案
该文从挂篮荷载计算、施工流程、支座及临时固结施工、挂篮安装及试验、合拢段施工、模板制作安装、钢筋安装、混凝土的浇筑及养生、测量监控等方面人手,介绍了S226海滨大桥
执政党要提升执政能力和巩固执政地位,必须要拥有并不断开发和拓展党的执政资源。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改革开放的深入,中国共产党的执政资源面临流失的严重挑战,要在新的历
社会保险制度乃国家稳定发展之重要条件,而其中又以医疗保险之规范对人民的影响最为深刻,也最为世界上先进国家所重视。多年来中国社会保险制度改革的基本作法是「国家定原则、
弱势群体因其数量庞大且多居于社会底层,属于行政主体在行政执法过程中需要面对的主要人群,行政执法的好坏能够直接影响到该类群体的切身利益,而该类群体的生存状况直接关系着整
期刊
随着人们环保意识的逐步提高,一种新型环保建材--秸秆系列建材现身建材市场,秸秆过去多被用于畜牧饲料,或直接用于农村取暖做饭等,经过多年的研制和开发,逐渐成为一种新兴的
未成年人的智虑还未成熟,意思能力缺欠,不能权衡利害,但不可否认未成年人是社会中的重要民事主体,事实上和成年人一样与其他民事主体发生着大量的社会关系。在这些关系中,由于不当
地下水封洞库的主体建筑是深埋地下的地下洞室群,属于典型的地质工程.该文从分析岩性构造、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特征与洞室的关系入手,综合评价了场区的工程地质特征,对类似的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