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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自二十世纪八十年代中期开始建立社会统筹和个人帐户相结合社会基本养老制度,形成国家、企业、个人三方共同负担的保障体系。这十来年的发展,整体上来说,发展是缓慢的,而且也面临着许多的问题。随着国有企业改革的进一步推行,中国社会的老龄化的加快,社会保障资金的缺口也越来越大,建立多层次社会养老保障体系迫在眉睫。近几年来,国家社会劳动保障部门进一步加快了养老保险体制的建设,从2000年开始就在辽宁省进行了试点,相应的法规、政策与地方法规也相应出台,为我国养老制度的建设与发展提供为法律依据。为了与国际接轨,在相关法规中明确将原先“企业补充养老保险”正式更名为“企业年金”。同时,国家社会劳动保障部还组织了各大院校、科研机构组成多个专家小组,对世界各国的企业年金制度进行研究,为进一步制订适合我国国情的企业年金制度提供理论依据。本文通过对企业年金在我国的发展历程的介绍,明确了企业年金的性质与特点,从本质上来说,企业年金是一种社会福利保障制度,它的发展过程也是一个逐步完善、健全的过程,近几年,国家相关部门将会采取措施,加快企业年金的发展。企业年金的运营将会涉及到受托人、帐户管理人、投资管理人、托管人等角色,市场发展的空间很大,也必将形成多方参与、共同竞争的局面。各个行业、各家公司摩拳擦掌,积极准备介入这一市场。准备参与企业年金市场经营的主体将会有银行、保险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信托公司、证券公司等金融主体。各个行业各有优势与不足。其中,信托公司可以作为企业年金的受托人有着明确的法律基础,而基金管理公司、证券管理公司将会是未来主要的投资管理人,银行是理所当然的年金基金托管人。而保险公司通过销售投资连结、万能寿险等产品,已经积累了帐户管理人的经验,保险公司具有很强的年金计划的设计、销售能力以及精算能力,其营业网点遍布全国的省、市、县、乡、镇。同时,保险公司具有多年投资与运作的经验。保险公司既可同时作为受托人、帐户管理人、投资管理人,为企业提供捆绑式的综合服务,也可以提供单纯的帐户管理管理、或投资管理的单项服务。在现有的法律框架下,保险企业如何利用自身优势,积极介入企业年金市场呢?未来企业年金的运作模式一种是保险模式,即企业客户以购买保险产品的方式将资金交于保险公司进行全权委托,这样保险企业可以直接作为受托人,为企业提供综合性捆绑式服务,另一种方式是信托模式,即企业客户将养老基金以资金信托的方式交于信托公司,信托公司全权接受委托,并代表客户的利益选择帐户管理人、投资管理人及托管人。保险模式是对保险行业最为有利的运作模式,可是从目前来看,信托模式的可能性则更大,保险公司不能直接作为受托人来介入年金市场。各家保险公司因其发展战略及组织架构的不同,对此会有不同的应对策略。如平安保险集团,在其集团架构下,既有产险、寿险保险公司,也有信托公司、证券公司、海外控股公司,未来还可能会涉及银行业务,是一家综合性的金融服务集团,因而,不论未来政策允许保险模式,还是信托模式都没有太大影响;太平洋保险集团则不同,其帐下只有寿险、产险公司,及美国、伦敦、香港代表处,它可以采取成立年金管理公司、资产管理公司的方式来进行集团化的运作;其他单纯性的人寿保险公司,如中国人寿、太平人寿、新华人寿、泰康人寿等,也可以成立年金管理公司或资产管理公司来运作,也可以依据企业自身情况,定位于帐户的服务与管理,或是投资管理人角色,参与企业年金的运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