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随着社会的发展,非法人组织在社会经济活动的各个方面正扮演越来越重要的角色,承认非法人组织的民事主体法律地位已然是大势所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以下简称《民法总则》)用专章对非法人组织作了较为全面的规定,明确赋予其独立的民事主体地位。它顺应了时代发展的要求,对非法人组织这类组织体更有序的发展必将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但是《民法总则》在对非法人组织定义时坚守了传统定义中“不具有法人资格”为其主要特征的立场,使其难以脱离法人的概念而独立,导致不能对其清晰认定,同时造成了对非法人组织范围划定的困难。通过对比确定法人与非法人组织的本质区别为能否独立承担责任,据此可将非法人组织定义为“依法成立的,能够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但不以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为必要的组织”。在明晰其定义的基础上,结合我国非法人组织的发展现状及在社会治理中起到的愈加重要的作用,可以参照法人的分类,以设立目的与设立程序相结合为标准将非法人组织分为营利非法人组织、非营利非法人组织与其他非法人组织;非营利非法人组织可进一步分为以公益为目的的非营利非法人组织与为其他目的(互益性)的非营利非法人组织。进行此种类型化的分类能够对数量庞大、结构复杂的非法人组织进行更为简单、清晰的认定,对现实中一些组织体是否应当纳入到非法人组织名下具有现实意义。同时,应根据其各自不同的社会功能、社会影响力及财产来源,有针对性的确定各类型的非法人组织所应承担的责任强度,而不应一律要求其设立者或出资人承担无限责任,对不同类型的非法人组织确立不同的责任,如此不仅能够对我国非法人组织的发展进行科学、有针对性的调整,而且在司法实践中也能形成有针对性的具体操作规则。结合非法人组织的定义、分类、责任承担,能够在法律层面为解决当下我国非法人组织的发展困境提供有力支撑,从而促进非法人组织整体质量的提升,在现实层面提高其社会评价与公信力,从而更好的发挥其在社会治理中的独特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