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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今社会,科学技术尤其是网络信息技术使我们的生活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当人们感受着这些新鲜事物带来便利的同时也使得侵犯他人隐私权的行为变得愈发频繁可见,公民的隐私尤其是公众人物的隐私随时都有可能被公之于众,其脆弱性之特点可见一斑。由此,便体现出了对该权利(特别是当该权利属于公众人物时)进行保护的现实紧迫性。当然,权利的相对性亦表明任何权利都应受限制,公众人物的隐私权也不例外,因此,在保护其隐私权的同时,也要对其隐私权作出必要限制。本文拟以公众人物及其隐私权之界定为切入点,通过对公众人物隐私权保护与限制的界限作出清晰的划分,以期对隐私权之保护和相关立法之完善有所裨益。本文除引言和结语外共分三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公众人物及其隐私权的界定。首先文章对公众人物的起源、概念、特征以及分类等作了具体分析;其次,文章介绍了隐私、隐私权的发展历程、隐私权概念之形成以及公众人物隐私权的相关内容,以便我们能具体、深入的了解公众人物的隐私权。第二部分是公众人物隐私权的限制。首先文章分析了公众人物隐私权受限的法理基础。文章认为其受限最主要的依据是其部分隐私涉及公共利益。为了保护社会上大多数人的利益,必须牺牲公众人物合理的隐私以求社会公平,因为公众人物已经从社会大众那里获取了丰厚的物质利益。其受限的另一原因是权力与权利以及权利与权利之间常常出现冲突。从缓解公众人物隐私权与政府公权力和社会大众知情权之间的冲突出发,将公众人物的隐私权限制在合理范围内有其必要性。其次,文章阐述了公众人物隐私权受限的原则。第三,文章探讨了公众人物隐私权受限的范围。针对不同类型的公众人物,其隐私权受限的范围也不同,政治类公众人物、自愿性公众人物以及非自愿性公众人物隐私权的受限范围应该依次缩小。第四,文章阐述了公众人物隐私权与大众知情权之间的协调。二者之间的协调必须遵循公共利益原则与公序良俗原则,同时应以不侵犯公众人物人格尊严为前提,并且应满足公众合理兴趣。第三部分是公众人物隐私权的保护。首先,文章阐述了公众人物隐私权限制与保护之间的关系。其次,文章分析了公众人物隐私权保护的法理基础,文章认为公众人物隐私权的保护是满足人的需求层次理论之体现,是自由、秩序、正义等法律价值之体现,是保护人格自由之需要,同时也是建设现代文明社会之需要。再次,文章探讨了我国公众人物隐私权的保护现状与不足。文章从现实国情出发,分析了我国宪法、刑法、民事法律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对我国公民隐私权的具体规定。通过对保护现状的分析,总结了我国对公众人物隐私权保护的不足之处,主要表现为立法保护之不足、司法保护之不足以及理论研究之不足。第四,文章主要探讨了如何弥补以上三个方面的不足,即完善我国公众人物隐私权的立法保护、司法保护、理论研究之保护以及其他方面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