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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制度最早形成于18世纪的西方资本主义国家,至今已有200多年历史,它具有节约财政资金、调控宏观经济、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以及推进廉政建设等多重功效,因而越来越受到世界各国的推崇。我国于1996年开始在全国范围内推行政府采购试点工作,先后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并初步形成了我国的政府采购制度。WTO《政府采购协定》是国际政府采购规则中的重要组成部分,该协定因世界主要发达国家及一些发展中国家的加入而成为政府采购法律向多边化演变的重要国际法律规范。我国在加入WTO时承诺尽快加入《政府采购协定》,并于2007年底正式启动加入GPA的谈判,提交初步出价清单。我们正在逐步实现对国际社会的承诺,但由于各种主客观因素的制约,这一承诺的最终实现将经历一个相对漫长的时期。加入《政府采购协定》对我国而言是一个机遇与挑战并存的选择。加入《政府采购协定》意味着国内政府采购规则与国际相关规则的接轨,这是我国完善本国政府采购制度的一个契机;加入《政府采购协定》还将为我国企业进驻国际政府采购市场提供机会;不仅如此,我国政府采购市场的对外开放将在很大程度上促进我国公共市场体系的建立和完善。然而,加入《政府采购协定》不仅要求我们通过修改国内立法来匹配协定的有关规定,更要求我们开放本国政府采购市场,这将会对国内经济的发展以及我国的国际贸易造成冲击。我们应当认真总结本国政府采购制度优缺点及实践工作的经验教训,仔细研究《政府采购协定》的具体规则及其与我国相关规则的差异,充分认识并有效运用协定中有关发展中国家的特殊待遇及过渡措施,以谈判期间与过渡时期为时间界限,实现国内规则与国际规则的完美整合与接轨。本文认为,我国应当在《政府采购协定2006修订本》的框架内来完善我国的政府采购制度。首先,我们应当重新诠释我国政府采购制度在新时期新形势下的功能。在过去的20年里,我们重点关注的是政府采购制度的经济有效性功能以及它在廉政建设方面的贡献,而导致其政策功能导向未能充分发挥。建立现代的政府采购制度应当注重其政策功能的发挥。其次,我们应当在国内立法与实践中确立并贯彻与协定一致的基本原则,认清国货优先原则与非歧视性原则的关系,落实透明度原则等等。再次,我国国有企业在政府采购中是否具有主体地位也是值得深思的问题。最后,我国要在协定的框架内构建新时期的政府采购制度,就不能忽视采购方式的创新以及质疑投诉规则的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