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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中国成立之初,为了摧毁封建主义婚姻制度、树立新民主主义婚姻制度,1950年4月13日公布了第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1950年婚姻法”)。自1950年婚姻法颁布以来,有关当代中国法定离婚理由在立法、司法及学界就开始了长达三十余年的“理由论”与“感情论”之争。1979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的意见》中明确把“夫妻关系事实上是否确已破裂和能否恢复和好”作为诉讼离婚标准。经过三十年的司法实践,在立法机关的实践考量和学者经验总结的基础上,明确地将“感情确已破裂”写入198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1980年婚姻法”)。200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修正案)》(以下简称“2001年婚姻法”)中详细列出法院在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几种情形,进一步将法定离婚理由明细化,加大其可操作性。可是,“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以下简称“夫妻感情破裂论”)的诉讼离婚标准确立三十多年了,在理论界仍存在其与“婚姻关系破裂论”之争,特别是在2001年婚姻法公布前,学者之间的这种争论达到白热化的状态,而且支持“婚姻关系破裂论”的占据大多数,但我国立法机构仍将“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写入了2001年婚姻法修正案中。反思当代中国的法定离婚理由,即“夫妻感情破裂论”,从法院实际操作上来看,“感情”是个极其抽象模糊的概念,用这样不具体的词汇作为法律执行标准是否有损法律权威性?2001年婚姻法中将法定离婚理由采取例示主义立法模式将抽象的感情具体化是否是我国理论立法界的一大进步?笔者认为,“夫妻感情破裂论”的法定离婚理由是符合社会主义现阶段经济发展水平的,是有其社会基础和道德基础的;例示主义的立法模式是立法上的一个重大进步,它与婚姻案件中调解制度的结合运用,不仅加大了法律的可操作性,更提高了司法办案的效率,使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得到法律层面的保障。本文先从理论上对当代中国法定离婚理由进行剖析,并结合当代中国确立的法定离婚理由来反思例示主义立法模式是否更具科学性、合理性,是否更符合我国的现实国情。为期完善当代中国诉讼离婚标准并对指导司法实践有所裨益,笔者根据相关调查表的统计结果的分析,提出让例示的情形更具说服力、更具代表性、典型性的建议,并结合司法实践中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原因,提出完善诉讼离婚制度中的调解、分居制度。本文采取的研究方法主要包括:法哲学分析方法。“婚姻兼具来自人类本能欲望的自然性和来自人类理性文明的社会性。”1实现两种属性的统一和两种利益的平衡需要运用法哲学的分析方法。法哲学的分析方法即透过现象看本质,从错综复杂的社会现象中找到物质的本质所在。本文,拟从马克思主义婚姻观及其本质,对“感情”一词在法律上进行分析,从而肯定“夫妻感情破裂论”是符合社会主义主流价值的、符合马克思主义婚姻观。比较研究的方法。不同时期的法律制度的存在有其不同的社会基础,都是不同时代背景下的产物。本文通过纵向比较各个时期法定离婚理由,从而肯定了当代中国法定离婚理由在理论界和司法界的优势。实证研究的方法。本文通过实证分析的方法梳理相关统计结果,进一步总结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再将实践经验与立法结合起来,从而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制度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