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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要公权有活动的空间,公民的私权就有可能受到肆意侵犯。行政管理活动的高效性决定了早期行政法对行政法律关系双方的权力与权利配置并不对等,不管行政决定是否合法合理,行政相对人都只有首先服从,这就增加了公权侵犯私权的可能性。随着我国民主和法治进程的加快,行政相对人的地位不断提高,公权力受到越来越多的限制。在这一过程中,学术界开始逐渐加强对行政相对方权利的研究,行政抵抗权这样一种过去看似敏感的权利也开始进入学者的视野。如果存在相对人依靠一般认识水平便可以判断出的重大且明显违法情形,相对人就可以通过合理形式进行抵制。然而在我们这样一个经历几千年威权治理的国家,要想建立完备的行政抵抗权制度必然会遭遇重重障碍。值得庆幸的是,国外很多国家都已经建立了行政抵抗权制度,为我们提供了可资借鉴的经验,国内的司法实践也对现实中涌现的抵抗权案例做出了回应。全文共分为以下几个部分:第一部分,行政相对人抵抗权概述。首先分析宪法和行政法层面上的抵抗权,回顾介绍西方宪政发达国家的抵抗权发展历程,引出了行政抵抗权的来源;其次阐释了行政抵抗权的概念及其特征并同私力救济权、程序抗辩权做出区别;最后强调行政抵抗权的理论价值及重要意义。第二部分,行政相对人抵抗权在行政法上的正当性基础。着重论述行政抵抗权的理论基础,从而得出结论:行政抵抗权的存在有着深厚的理论支撑。具体到行政法领域内,行政抵抗权的直接理论支撑主要是“相对公定力理论”和“无效行政行为”理论。指出传统的绝对公定力理论因过分强调法的确定性价值而忽略了对相对人合法权利的保护,行政行为应只具有相对的公定力,重大且明显违法的无效行政行为不得被假定为有效,相对人可以自行否定其效力。第三部分,中国行政抵相对人抗权现状的分析。论述我国对行政抵抗权这一制度的理论研究情况和立法现状、司法实践情况。理论现状主要是分析我国学界对抵抗权制度的争议和研究现状。立法、司法实践情况主要是分析我国目前法律和现实中存在的对“无效行政行为”和“行政抵抗权”的立法、司法状况,并得出结论。最后指出现存制度中的一些缺陷,并对其进行了总结概括。第四部分,国外的行政相对人抵抗权理论和制度。通过介绍法国、德国、日本、美国的行政抵抗权制度,得出行政抵抗权主要是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的理论和制度。在这些国家和地区,无效行政行为的认定标准越来越趋于统一,“重大且明显说”是学界和实务界的主流观点,“确认无效之诉”是法院审查确定无效行政行为的专门审理方式。第五部分,中国行政相对人抵抗权制度的完善。首先在行政抵抗权的对象标准上,明确了无效行政行为判断的标准和依据;其次希望在制度上对抵抗权的行使有一个明确而完善的规定并对相对人抵抗权行使的责任和程序提出建议,通过对相对人责任的规定,使相对人对抵抗权的行使持有一种尊重、善意和谨慎的态度;最后为了保障行政相对人抵抗权的有效行使,构建和完善相应的保障机制来与之相匹配,主要是完善新《行政诉讼法》正式确立的“无效确认之诉”制度、行政相对人举证责任和时效制度以及建立无效之诉停止执行。第六部分,小结。对全文进行总结并重中了笔者对行政抵抗权的支持态度。希望以《行政诉讼法》的修改为契机,尽快制定《行政程序法》明确行政抵抗权的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