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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网络红人“秦火火”“立二拆四”被警方以寻衅滋事罪逮捕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此后甘肃张家川少年因帖子被转发500次以上,被以“煽动群众游行,严重扰乱社会管理秩序”拘留更是激起社会各界对网络寻衅滋事罪正当性的热烈讨论。针对上述热点问题,一些学者和律师认为网络不当言论成立寻衅滋事罪是对公民言论自由的过度限制,且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有违反“罪刑法定”原则的嫌疑。因此,笔者认为很有必要结合两高司法解释来分析、论证网络不当言论成立寻衅滋事罪的正当性,正确解读该司法解释,并对其中的不足之处作进一步完善,以期使网络不当言论成立寻衅滋事罪正当化,让网民在有法律规范的情况下正常行使言论自由的权利。 本文以近期备受争议的《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为对象,结合《刑法》和其他相关司法解释,运用了语义分析法、价值分析法、文献资料法和比较分析法,分析、论证网络不当言论成立寻衅滋事罪的正当性;进而讨论和完善成立网络寻衅滋事罪的法律规范,为司法实务操作和该罪名在网络环境下的适用探索出切实可行的标准以避免执法偏差。 全文分为四个部分: 第一部分:网络环境下言论自由存在过度化倾向,已严重损害到群众切身利益和社会公共秩序,必须明确网络言论自由应当是受约束、有限度的。 第二部分:对网络不当言论成立寻衅滋事罪进行正当化分析,主要是结合司法解释和刑法学概念,论证网络寻衅滋事罪的合理性、合法性和必要性。 第三部分:结合《刑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等法律规定对网络寻衅滋事罪的各个构成要件进行学理分析。以期明确网络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并发现法律规定在这方面的空白,为下一部分的讨论预留问题。 第四部分:尝试从两个角度对网络寻衅滋事罪进行完善,包括罪与非罪、此罪彼罪,对明确法律适用提供学理依据。 笔者认为,采取措施对网络言论自由加以约束是以保护公民享有言论自由的权利为目的的。而明确的法律规定可以为打击网络犯罪提供制度保障。所以,要明确非法言论的范围并建立对网络言论自由的合理限制,法律规范的完善是首当其冲的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