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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激励机制作为管理层薪酬契约的重要部分,一方面可以将上市公司利益和经营管理者利益统一协调起来,有利于提高上市公司经营效率和质量。另一方面,股权激励存在道德风险,已有理论研究和国外实证研究表明,股权激励计划引发管理层盈余管理动机,从而损害其他股东利益,违背了股权激励的初衷。 05年12月底中国证监会颁布《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管理办法》,规范了我国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机制,掀开了国内证券市场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大幕,到目前为止,已有409家上市公司公布股权激励计划。由于数据的限制,针对我国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盈余管理程度的研究还很少。 本文从股权激励业绩要求的角度出发,检验我国特定制度背景下,股权激励公司为了满足业绩要求,在公告股权激励草案前一年的盈余管理问题,以期给监管层提出一些建议。在研究方法上,本文采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出台之后的沪、深A股的上市公司为样本,为了去除新会计准则的影响,我们选取了2007年后至2011年底的上市公司,使得财务数据前后具有可比性。文中采用琼斯模型和修正模型计算可操控性应计利润作为盈余管理程度的代理变量,并用业绩调整后的模型进行检验,所有数据为截面数据,然后建立多元回归模型对盈余管理程度和公司正常盈余水平的关系进行了实证研究。 实证研究结果发现,我国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草案前一年存在盈余管理现象;当股权激励公司的正常盈余水平在行业内较低时,为了满足授予条件,管理层进行向上盈余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