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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产品贸易一直是国际贸易领域非常敏感的问题,各国都十分重视对本国农产品的保护,针对农产品贸易的保护措施层出不穷。乌拉圭回合达成的《农业协议》中规定了对于农产品保护的特殊保障措施,但基于历史和法律方面的原因,特殊保障措施的适用范围和条件受到很大限制,对发展中国家农产品的保护远远不足,中国亦无权利使用农产品特殊保障措施。多哈回合农业谈判中G33集团提出了新的农产品保障机制议案以更好地保障发展中国家农产品利益,但是由于各国分歧严重,未能达成妥协,这直接导致了多哈回合谈判的失败。虽然现阶段谈判各方未协商一致,但相信农产品特殊保障机制议题仍在将来的谈判中占据重要席位。本文采取通过理论分析以及比较分析相结合的方法,对现行WTO农产品特殊保障措施进行了研究,阐述了建立农产品特殊保障机制的必要性,在介绍研究WTO最新主席草案中提议的农产品特殊保障机制基础上对其不足进行分析,就将来我国在农产品特殊保障机制上的立场提出自己的看法。本文第一部分中介绍了农产品特殊保障机制国内外研究现状,对其中不足之处做了梳理,提出本文所要解决的问题,也即本文的创新之处。在第二部分中,本文通过对现行农产品特殊保障措施立法及实践现状的研究提出建立农产品特殊保障机制的必要性;接下来在第三部分中,本文系统介绍了农产品特殊保障机制议题谈判进程以及主要各方观点,提炼出各方争议的焦点。随后在第四部分中对WTO最新主席草案做了分析,指出其对于该机制议案主体框架的完善之处,并基于该草案的不足之处提出了相应的建议;最后,本文回顾了我国在农产品特殊保障机制议题上的立场,总结了在谈判中中国遇到的主要几个问题,并结合中国农产品进出口现状针对上述几个问题提出了相应对策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