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刑法中的故意毁坏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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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1979年颁布施行的第一部刑法第一百五十六条首次规定了故意毁坏财物罪,1979年刑法将严重与轻微的毁坏行为区分开,分别用刑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罚,当时故意毁坏犯罪并没有引起立法者的重视,完全定位成一个简单的小型犯罪,刑罚力度非常轻,即造成非常严重的后果也最多判处3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罚金。1997年刑法修改后将犯罪构成客观方面要件改为“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在1979刑法条文的基础上增加一档量刑幅度,更有利于实现罪责刑相统一的刑法基本原则。1997年之后故意毁坏财物罪被规定在我国刑法分则的第二百七十五条,刑法条文只是对于本罪使用了极为简单的表述甚至都没有出台相应的司法解释。应当如何理解故意毁坏公私财物?应当如何理解数额较大、数额巨大?应当如何理解其他严重情节、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对于这些问题完全没有解释或说明,以至于随着社会发展、时代变迁,毁坏行为日渐成为中国刑法学家所关注的一个焦点。近些年出现的传统意义上的故意毁坏行为方式犯罪的案件比比皆是,例如:混淆纽扣、涂染画布、放生家养鱼、拆除机器零件、藏匿他人戒指、穿越他人草坪、销毁他人虚拟财产、删除他人重要文件等案件,不仅在司法实践中给法律工作者带来了困扰,也引起了刑法学界专家学者们激烈的探讨和争论,更甚者从某些疑难案件中衍生出了相互对立的理论和学说。所以非常有必要在刑法中扩充对毁坏行为方式理解的范围,设立确定是否毁坏行为的标准,明确毁坏行为本质,使其更能适应现实生活,有利于解决司法实践中出现的数不胜数的此类案件。因此明确故意毁坏行为的概念既为法律工作者提供了思维方向、理论指导,也起到了刑法上行为规范的作用。本论文从分析世界各国和我国在毁坏行为上的理论学说,比较分析了各国刑法对于故意毁坏行为理论的优点和缺点。同时结合我国基本国情、文化传统等为建全具有中国特色刑法体系,从而有利于我国经济、文化发展的需要,有利于我国完善法制体系的建设,达到个案公正,法律体系统一。目前,占据主流观点的3种学说分别是效用侵割说、有形侵害说和物质毁损说。其中,效用侵害说涉及的范围过于广泛,依据这个学说可以将所有想要予以刑法惩罚的行为都纳入刑法的毁坏行为中,但这显然不符合我国的刑事政策,也不利于实际案件的审理。有形侵害说的理论是建立在效用侵害说的基础上,虽然相比效用侵害说,有形侵害说的范围较小,但没有明确的界定出什么叫有形侵害的作用力,所有的侵害行为都是以作为的形式表现出来的,应当怎样区分一般的侵害行为和有形侵害的作用力?而物质毁损说的内涵和外延过于狭窄,依据物质毁损说的理论,从而导致现实生活中发生的许多刑事案件不能被认定为故意毁坏财物罪。刑法向来坚持“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的罪刑法定基本理论,即使某种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特别严重、侵害了重大法益、涉及众多被害人,仍然要尊重刑法、罪刑法定和法治理念,不能为了惩罚严重的损害行为进行法官造法或运用法律类推强行将这些严重的危害行为定罪量刑。但如果不能将随着社会发展出现的多种多样的毁坏形式纳入到毁坏行为中,就只能向公众宣告因为我国刑法没有涉及此类案件的法律条文和司法解释,所以只能放纵犯罪分子逍遥法外。但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与我国的刑法在历史体系、社会物质基础、法律渊源上存在不同,因此对他们的理论学说不能完全照搬入我国的法律体系之中,只能将相对我国而言更先进的理论学习、整理、分析之后取其精华去其糟粕,有选择的移植和适用。作者坚持以物理的毁坏为基础、以法律拟制价值毁坏为补充这种较为合理的毁坏理论,这既符合毁坏的字面含义,又不违反罪刑法定原则。坚持物理毁坏是遵循罪刑法定,符合我国犯罪构成四要件的,罪刑法定中“有法可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法律政策是我国建设法治国家的基础,出罪和入罪都要依据刑法的规定,是必须遵守的硬性规定。我们在研究刑法条文与司法实践对接中出现的僵化、滞后的问题甚至空白条款时不能照搬国外已经修订完善并被本国公民所接受信仰的法律条文,也不能一味的想要废除我国刑法中的原条款或以理论直接填补法律漏洞,而是应当在遵守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建议以法律拟制的形式解决不断出现的新状况,应当构建完善的故意毁坏行为类型体系来解决这一困境。故意毁坏财物罪的类型化体系包括典型类型和非典型类型。典型类型由于其普遍性,抽象性的特性使其在体系中取得了主体部分,而非典型类型不具有不普遍性,只具有个案性,所以,不典型类型只能作为典型类型的一种补充形式。类型体系是以典型类型为基础不典型类型为补充,法律拟制是在价值意义上将相似的犯罪相同看待,而并不是将不同案例的法律事实完全同一化。遵循法益侵害相当性原则的同时兼顾避免不必要的拟制行为。当典型类型可以表达整个类型概念时,两者是完全相同的;然而当典型类型不足以表达时就会产生(典型类型)原则加(不典型类型)例外的模式。四要件的犯罪构成就是一个巨大的典型类型,犯罪停止形态,共同犯罪因为某一方面与典型类型不相符、不对称而被犯罪构成要件法律拟制出来的这写些就是不典型犯罪构成。典型与不典型组成的犯罪类型系列就是犯罪构成理论体系。本文研究内容主要包括:毁坏行为的概念界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的构成要件、两大法系的先进理论学说、构建故意毁坏行为类型体系并应用于实际案例;毁坏的事实判断与价值判断;国内外关于毁坏性犯罪的界定及其不足;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中毁坏主要考量的因素;提出进行立法拟制、构建故意毁坏行为类型体系等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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