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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命权、自由权、财产权被称为三大基本人权,财产权则构成了生命权与自由权存在的基础。财产权越安全,生存权就越有保障,自由就更为真实与可靠。我国宪法上私有财产权条款的完善,不仅使人权体系更加趋于完整,也为市场经济的发展提供了法律支柱。在我国,学者们对于私有财产权研究的视角多集中于经济学领域以及民法学领域,宪法上私有财产权的意义没有得到足够重视,宪法作用难以发挥。因此,对宪法意义上私有财产权的认识有待深化,加强宪法对财产权的保障功能势在必行。 在宪法上,私有财产权是宪法赋予公民对抗国家权力的重要权利,其具有的人权属性与消极性意味着国家权力止于此。私有财产权的宪法限制,意在通过“限制”条款的分析,界定“限制”的范围,旨在最终从反面实现私有财产权的宪法保护。在私有财产权限制的相关理论中,“公益”以及“财产权社会义务”构成了宪法上限制财产权的合宪性理由,被其他国家所普遍接受,也体现在其宪法实践中。我国宪法对私有财产权进行了诸多限制。我国现行宪法第13条、第9条、第51条、第56条,无疑在宪法上构成了限制私有财产权的一张严密的网络,使我国私有财产权保护徒有虚名,权利的保护和行使在理论上与实践中面临着诸多困境。因此,必须考虑对这种限制进行再限制,宪法保留、法律保留、比例原则等基本原理,在对私有财产权限制进行再限制中也就成为必然选择。本着“限制的限制”理念,国家入侵私有财产权的“合宪性”理由也必须面临着来自宪法上的质问,接受比例原则以及违宪审查原则的制约。 本文的第一部分是引言部分。这一部分主要介绍了研究意义、研究思路与方法、文献综述、论文的创新点等内容。 本文的第二部分主要对私有财产权内涵进行宪法解析。财产权概念在使用过程中,因该权利所指向经济价值以及具有的非人身性权利的特征,使得经济学意义上与民法学意义上的财产权容易和宪法意义上的私有财产权产生混淆,因此,通过区分不同领域中私有财产权概念的使用解读宪法中私有财产权的独特之处。 本文的第三部分主要讲述了私有财产权宪法限制的理论基础。私有财产权的限制理论离不开基本权利限制的一般理论,也离不开因作为基本权利的财产权的特殊性而产生特殊理论。内在限制与外在限制理论在利益衡量角度上的不同产生了基本权利范围确定上的差异,公益征收以及财产权社会义务理论则展示国家限制私有财产权的合宪性理由,对于财产权范围的确定起重要作用。 本文的第四部分主要对我国宪法文本中的财产权限制条款进行梳理,并作规范的分析,从国家对私有财产权限制的角度探究我国宪法中私有财产权宪法限制的情形。 本文的第五部分主要是从私有财产权与国家权力界分的角度出发,探究国家权力触及私有财产权的界限,并探讨界限的形成对于国家权力所构成的限制,即“限制的限制”:即通过研究财产权限制条款,发掘财产权条款的限制国家权力的功能,形成在限制基本权利的同时完成对公权力的控制。 本文的最后一部分主要讲述了我国财产权宪法限制存在的问题以及解决路径。